房屋租赁期间发生买卖行为租赁合同还有效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15 23:44浏览量:2274
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呈现房子还出租给别人的时分就被房东给卖了,那这样的行为租房合同还会继续有用吗?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整理了一些关于房子租借期间发作生意行为租借合同还有用吗方面的常识,欢迎我们阅览!
【事情通过】
刘某是庐阳区三孝口大街某小区居民。2012年9月,刘某和古某签订了房子租借合同,约好租期为三年,自2012年9月至2015年9月。2014年8月,古某将该房子卖给了杨某并办理了不动产搬运登记手续。杨某不愿意继续将房子出租给刘某,所以要求刘某搬离该房子。9月2日,三方当事人来到庐阳区三孝口司法所请求调停。
工作人员在了解状况后,当即安排三方当事人进行调停。在工作人员耐性的调停下,9月8日,三方终究达成协议:刘某继续承租杨某的房子,租金支交给杨某。
【法令解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则:“租借物在租借期间发作所有权变化的,不影响租借合同的效能。”此即生意不破租借。所谓生意不破租借,又称所有权变化不破租借,指在租借期间,租借物的所有权发作变化,由新所有权人法定接受该租借合同。生意不破租借的构成要件包含:(1)租借合同有用;(2)租借期间内,租借物的所有权因生意、互易、赠与、出资、承继、遗赠、企业兼并等原因发作变化。它的效能使买受人所获得的关于租借房子的所有权,遭到承租人关于该房子用益权的抗辩,然后不能使租借联系被破除而停止,租借联系依然存在,承租人关于房子的用益权不受生意效能的影响。本案中,刘某和古某的房子租借合同在先且依法有用,租借期间,古某将房子卖给杨某,因而,承租人刘某有权继续租借该房子,承租人的利益应该遭到法令的保护,杨某无权要求刘某搬离,可是有权要求承租人刘某付出租金。
专家提示,生意不破租借能够坚持租借联系的安稳,使得承租人在租借期间能够放心大胆地继续使用租借物,然后发挥租借物的最大功用和功效。一起,承租人在遇到别人侵略自己合法权益的时分,应坚持镇定,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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