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刑数额的确定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8-27 00:40浏览量:2067
罚金作为一种赏罚处分办法,在修订后的刑法中除少数违法外,大部分贪财图利或许有关产业的违法,都规则并处或单处分金,大起伏地扩展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但由于全国各地客观上存在着贫富不均,违法分子的违法情节不同,刑法对怎么把握适用罚金刑的规则过于抽象,在审 作为一种赏罚处分办法,在修订后的中除少数违法外,大部分贪财图利或许有关产业的违法,都规则并处或单处分金,大起伏地扩展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但由于全国各地客观上存在着贫富不均,违法分子的违法情节不同,刑法对怎么把握适用罚金刑的规则过于抽象,在实践中不方便操作,听讼网小编拟就罚金刑数额的确认,罚金刑的等问题谈点浅显的观念。
一、罚金刑数额的确认问题
罚金刑数额的确认,主要有一般罚金制,比例罚金制,无限额罚金制和日额罚金制四种。我国在修订后的刑法中采纳了比例罚金制、无限额罚金制和一般罚金制三种相结合。比例罚金制是依据必定的比例确认罚金数额,例如刑法第228条规则,以牟利为意图,违背规,不合法转让、倒卖,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或许,并处或许单处不合法转让、倒卖上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无限额罚金制是无详细数额约束的规则,如刑法第264条规则,偷盗公私资产,数额较大或许多偷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并处或许单处分金。而一般罚金制是指规则罚金的上限或许一起规则上限和下限,如刑法第2O5条规则,虚开专用发票或许虚开用于骗得出口退税、抵税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上述三种罚金制中,无限额罚金制对罚金数额没有任何约束,而比例罚金制和一般罚金制尽管规则了必定的起伏,但其最低的与最高的起伏悬殊太大,这都将形成审判人员的随意性和不行操作性,或许导致判定畸轻畸重的现象发作。 听讼网小编以为,适用比例罚金制和一般罚金制时,应在法定的起伏内确认详细的罚金数额,无限额罚金制并不等于无极限,不管哪一种罚金制,都应当按照刑法总则第五十二条规则 判处分金,应当依据违法情节决议罚金数额。 做到罪责适当,罚当其罪。一般情况下,违法情节较轻的,罚金数额应当少一些。违法情节严重的,罚金数额应当多一些。由于罚金刑相同也是一种赏罚,违法情节的轻重与罚金数额成正比,契合罪刑相适应准则。除此,在确认罚金数额时,是否要考虑违法分子的经济状况?有人持否定的观念,以为违法分子经济状况的好坏不是违法情节的轻重,与其违法事实无关,司法机关如对违法分子的经济状况进行查询,必将花费较长的时刻,然后延迟审限,影响案子的、和审判。笔者以为,假如不考虑违法分子的经济状况,必将导致判定的盲目性,危害法令的严肃性,或许发挥不了罚金刑应有的赏罚功用。假定某甲处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家庭经济状况良好,其盗取公私资产1000O元,假如在对其判处自在刑的一起,并处5000元乃至10000元的罚金,关于这一罚金数额,或许对其牵动不大,使其受不到经济赏罚的苦楚,这样就无法充分发挥罚金刑的赏罚功用,晦气于违法分子的教育改造;假定某乙处在内地经济不发达地区,其温饱问题没有处理,他相同偷盗了与某甲数额相同的10000元资产,假如对其判处5000元乃至是2000元或1000元的罚金,也将使法院的判定无法得到实践实行,成为一纸空文,然后危害了法令的严肃性,这也不只影响了其自己家庭的日子,对其自己安心教育改造相同是晦气的。所以对某甲这样的违法分子,对其判处的罚金数额能够考虑在其偷盗数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而对某乙,应考虑在起点以上一倍以下。可是,罚金刑和自在刑都是,罚金刑对自在刑起弥补的效果。违法分子所犯的罪与其所判处的罚金刑、自在刑应相适应,即罪与罚金刑、自在刑为成正比,那么其应受处分的罚金刑和自在刑之间应当是成反比例。
因而,在对违法分子判处较高的罚金数额的一起,应当酌情下降其自在刑。 从咱们的国家并不非常殷实的国情动身以及有利于违法分子自己的改造等方面考虑,笔者以为,关于条文中规则选处分金的,以及条文中规则 并处或许单处分金的 ,除被告人认罪态度恶劣,家庭经济条件欠好的以外,应当斗胆地适用单处分金。可是单处分金的数额应高于本应判处其并处分金的数额。这样做,既添加国库的收人,减少了国家因很多关押违法分子而投人很多的财政资金缔造关押场所以及管束违法分子的人力、物力的开销。更何况对一个违法分子少关一年的徒刑,国家节约的费用就能够供2O个希望工程再就学。一起防止了违法分子在狱中穿插感染,也有利于其自身的教育改造。
二、罚金刑的实行问题
绝大部分的违法分子在法院的判定前后都是被的,失掉人身自在,而对其判处的罚金刑又是具有强制性的刑事责任,所以,对罚金刑的交纳、实行要比经济、民事、行政案子杂乱困难。应留意确认罚金的实行期限以及在期限届满后所采纳的办法。 依据修订后的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则, 罚金在判定指定的期限内一或许分期交纳 。可是 判定指定的期限 应当怎么指定?是约束其在刑满后交纳仍是在服刑期间交纳?笔者以为,应结合详细案子详细分析把握,关于经济条件较好、单处分金或许判处的自在刑在一年以下的,能够约束违法分子在短期内或刑满后一至三个月内一性交纳,关于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的违法分子,能够约束其在服刑期内和刑满后分期交纳。一起法院应当拟定相应的配套实行办法,防止因时刻持久使实行失败。 可是,违法分子在判定指定的期限内不交纳或许无法交纳的,依据法令规则,关于不交纳的,法院应当对其强制交纳。经过查封变卖违法分子产业,冻住其银行存款等办法强制实行,假如违法分子与其爸爸妈妈等亲朋共有的产业,应当予以进行切割后,将违法分子的比例收归国有,而不能将其与别人共有的产业悉数强制实行,不然就违背了罪责自傲,不牵连无辜的刑法准则性规则。假如违法分子遇到不能抵抗的灾害致使无法交纳的,经查验事实予以酌减或革除交纳。不能抵抗的灾害,是指出于被实行人毅力以外的,不能为被实行人自身的力气所能抵抗的天灾人祸,如被实行人成心制作灾害,躲避交纳罚金的应当在外。可是,违法分子有产业其为了躲避交纳而将产业搬运或躲藏,致使法院无法强制实行的,应当追究其拒不实行法院判定裁科罪。
假如违法分子在判定指定的期限内的确没有产业可供实行的,按照法令规则,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其有能够实行的产业,应当随时予以追缴,可是,这样做,人民法院就要经常性的查询了解违法分子的经济状况,对其进行盯梢监控,必定要花费必定的人力和物力,一起违法分子没有在判定指定的期限内实行,有损法令的严肃性。因而,笔者以为,人民法院应当在期限届满时,责令违法分子向其亲朋交纳罚金,这样既确保了罚金刑的如期实行,一起也将加强违法分子亲朋的责任心,进一步帮忙政法机关对违法分子的教育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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