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受益人 Beneficiary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01 18:38浏览量:1972
被保人逝世后,依稳妥契约规则,受领稳妥公司所给付的稳妥金者。在一般人寿稳妥契约上都有指定或改变获益人的约好,而获益人的指定或改变是归于投保人的权益,如逝世稳妥契约的投保人未指定获益人,该笔稳妥金即作为被稳妥人的遗产。指定获益人并无人数的约束,投保人能够指定一人或一起指定数人为获益人,获益人也不限于自然人(个人),法人(机关、行号或集体等)也能够被指定为获益人。指定获益人的仅有约束,是获益人于恳求稳妥金额时有必要生计。
在稳妥合同中由被稳妥人或投保人指定,在被稳妥人逝世后有权收取稳妥金的人,一般见于人身稳妥合同。假如投保人或被稳妥人未指定获益人,则他的法定承继人即为获益人。获益人在被稳妥人逝世后收取的稳妥金,不得作为死者遗产用来清偿死者生前的债款,获益人以外的别人无权共享稳妥金。在稳妥合同中,获益人只享用权力,不承当缴付稳妥费的职责。获益人的获益权以被稳妥人逝世时获益人尚生计为条件,若获益人先于被稳妥人逝世,则获益权应回归给被稳妥人,或由投保人或被稳妥人另行指定新的获益人,而不能由获益人的承继人承继获益权。
获益人成心形成被稳妥人逝世、伤残或许疾病的,稳妥人不承当给付稳妥金的职责。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稳妥费的,稳妥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好向其他享有权力的获益人交还稳妥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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