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可以持有公司股权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16 04:44浏览量:2354
股权是对公司权力的证明,股权的获得方法有许多,最常见的便是对公司进行出资,持有股权后,假如公司有盈余的,股东能够获得公司的分红,那么被实行人能够持有公司股权吗?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一、被实行人可不能够持有公司股权
现在法令并没有规则被实行人不能够持有公司的股权,但被实行人假如不实行法院判定的,法院能够强制实行被实行人持有的股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实行人未按实行告诉实行法令文书确认的职责,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实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产业状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景象扣押、冻住、划拨、变价被实行人的产业。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住、划拨、变价的产业不得超出被实行人应当实行职责的规模。
人民法院决议扣押、冻住、划拨、变价产业,应当作出裁决,并宣布协助实行告诉书,有关单位有必要处理。
二、股权强制实行的方法
(1)、实行股权收益。
股东向公司出资的意图便是为了获取必定的出资报答。运营期间,公司应将所获得的赢利以必定的数额和份额分配给股东,这便是股利。当法院发现被实行人在有关公司中有已到期的股息和盈余等收益且未付出的,应裁决冻住该笔收益,并在公司盈余被强制实行的股东的负债显着少于其所持股权的价值,而且实行其股息盈余能够满意债款的条件下,可宣布协助实行告诉书要求有关公司直接付出给请求实行人。关于被实行人未到期的预期收益,人民法院能够裁决冻住,待到期后再从有关公司中提取。如在冻住期间其他公司私行将收益交给被实行人的,法院应当责令其期限追回,逾期未追回的,裁决追加其为被实行人,在收益规模内向请求实行人承当补偿职责。
(2)、强制转让股权。
在债款人有其他产业或债款可供实行时,不得先实行或一起实行股权,应当在前两者实行结束后仍不能彻底实行职责的状况下才可实行股权。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实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则(试行)》第54条规则:“对被实行人在有限职责公司中被冻住的出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能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则,征得整体股东过半数赞同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法转让。不赞同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赞同转让,不影响实行。” 从《若干规则》中咱们能够概括出股权强制实行的方法主要是三种,第一种方法,运用拍卖完成股权转让。第二种方法,运用变卖方法实行股权。第三种方法,实行过程中由被实行人自行转让。但由于股权已被法院冻住,其行使转让权只能置于法院监督之下,特别是转让所得收益,有必要先用于清偿所欠债款。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被实行人可不能够持有公司股权”问题进行的回答,现在法令并没有规则被实行人不能够持有公司的股权,但被实行人假如不实行法院判定的,法院能够强制实行被实行人持有的股权。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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