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08 22:04浏览量:1508

案情:
1999年6月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姑苏罗普斯金铝合金花格网有限公司“型材(8607)”外观规划专利权,专利申请日1998年9月28日。2004年5月1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外观规划专利公报第20卷第20号载明,该专利的专利权人由姑苏罗普斯金铝合金花格网有限公司变更为罗普斯金公司,该外观规划专利年费已交纳至2007年9月28日。2006年12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案外人提出的宣告恳求上述专利权无效,经审查后决议保持专利权有用。
2007年1月31日,罗普斯金公司发现西安市未央区英海装修资料经营部(张水兵为业主)出售侵权产品后,于2007年1月31日向西安市公证处提出依据保全申请,西安市公证处遂对张水兵的出售行为进行依据保全。罗普斯金公司以为,张水兵出售的由桃园公司制作的仿冒专利产品,侵略其专利权,故诉至法院,恳求判令被告当即中止专利侵权行为并毁掉侵权产品,桃园公司毁掉制作模具;补偿原告丢失20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当。张水兵辩称,其与桃园公司达到出产协议时,并不知道罗普斯金公司具有外观规划专利,不存在侵权成心;所出售的产品与罗普斯金公司的产品有显着不同;其作为经销者,产品来历合法,因而不构成侵权。桃园公司辩称,其制作的产品规划来历于张水兵,即便侵权建立,侵权职责由张水兵担任,被告片面上无过错,不该承当职责;被控侵权产品与罗普斯金公司产品显着不同,侵权不能建立。庭审中,经对罗普斯金公司的外观规划专利与桃园公司、张水兵出产、出售的产品进行比对剖析:桃园公司、张水兵出产、出售的产品与罗普斯金公司的除顶边纹理、螺丝开口缝粗细不同外;其他相同。另查明,2006年3月1日,张水兵与桃园公司就共同开发桃园868系列铝型材模具及其它系列产品经营办理等事项签定了关于模具订制及铝材经销协议,约好:由桃园公司担任核定模具制作价格,张水兵担任制作图样及实料样品,张水兵要求订制模具,桃园公司不得更改,模具费用由张水兵付出,模具的使用权归张水兵一切,模具由桃园公司担任办理。当日张水兵与桃园公司签定的补充协议约好,如因型材专利图纸发作侵权由张水兵担任。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定张水兵、江西桃园铝业有限公司当即中止侵权行为,并毁掉侵权产品和用于出产侵权产品的制作模具;补偿原告丢失3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恳求。
法官点评
一、外观规划的概念和法令特征
TRIPS协议第25条规则:各成员国应规则对独立创作和具有新颖性或原创性的工业品外观规划给予维护。专利法所称外观规划,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画或许其结合以及颜色与形状、图画的结合所作出的赋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使用的新规划。由此规则阐明,外观规划具有以下法令特征:1.外观规划有必要以产品为载体而存在;2.外观规划是以产品的形状和图画为维护目标;3.外观规划应赋有美感;4.外观规划有必要合适工业使用,构成批量出产;5.外观规划应当是一种新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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