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15 07:50浏览量:819
所谓商标反向冒充,是指未经人答应,替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替换商标的产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商标反向冒充行为的表现形式为:冒充者以合法途径购得别人注册商标产品,私行除掉别人的注册商标,在该产品上张贴自己的商标出售。该行为尽管与传统的冒充行为不同,但相同侵略了商标专用权人的利益,而且欺骗了顾客。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人的答应,在同一种产品或许相似产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许近似的商标的;
(二)出售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
(三)假造、私行制作别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许出售假造、私行制作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赞同,替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替换商标的产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别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形成其他危害的。
据此,商标反向冒充归于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商标专有权人发现自己的商标被反向冒充的,能够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与对方洽谈处理;不肯洽谈或洽谈不成的,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述或许恳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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