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包括了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20 07:59浏览量:2091
侵略商业秘密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大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纳保密办法的技术信息和运营信息。
侵略商业秘密行为是指:以不妥手法获娶发表、运用别人商业秘密的行为。运营者不得选用下列手法侵略商业秘密:(1)以偷盗、威逼、钳制和其他不正当手法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发表、运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以前项手法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依据法令和合同,有义务保存商业秘密的人(包含与权利人有事务联系的单位、个人,在权利人单位上任的员工)发表、运用和答应别人运用其所把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娶运用或许发表别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略商业秘密。
行为关键:
(1)确定是否构成侵权,有必要首要依法承认商业秘密的确存在。
(2)行为主体可所以运营者,也可所以其别人。
(3)客观上,行为主体实际上侵略别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4)以非法手法获娶发表和运用别人商业秘密的行为现已或可能给权利人带来危害结果。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略商业秘密行为规则的处分方法,一是由监督查看部分责令中止违法行为,二是可依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我国刑法第229条规则了侵略商业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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