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前置究竟为谁前置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25 10:42浏览量:2777

关于劳作争议案子,我国法律规定的是裁定程序前置。国家立法的初衷是为了节省诉讼本钱及诉讼功率。可是,现在的实践操作与立法初衷各走各路。因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无强制权,案子当事人,特别是用人单位回绝接纳裁定文书,加上裁定程序的诸多不标准,一个案子往往要拖好久,才会作出裁定判定书。可是用人单位在收到判定书后,往往会申述至人民法院进入诉讼程序,劳作者只要持续应诉,这样不只添加当事人的诉累,更添加了诉讼本钱,形成很多司法资源的糟蹋。且用人单位一般都是财大气粗,劳作者无法与之比较,没有满足的精力及金钱与之抗衡,使劳作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证。
“故我现在很置疑劳作争议裁定程序的现实意义,国家立法机关应该吊销该前置程序,采纳与商事裁定相同的程序,当事人洽谈赞同采纳裁定的,才予以裁定。否者,由当事人直接进入诉讼程序。”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民事诉讼法专业博士研究生导师、法学院副院长李祖军教授指出。
一次裁定三次诉讼后无路可走
2004年2月17日上午9:00时许,梁平县蟠龙镇义和村的农人蒋文森在运义(黄运义妻子李道群开办)碎石厂攀岩排险过程中,所运用的稳妥绳忽然开裂,他从十多米高的岩上摔下受伤,经抢救医治,共花去一万余元,黄运义仅付出了部分费用。2005年1月26日,经工伤确定后,蒋文森向梁平县劳作裁定委恳求裁定,恳求判定黄运义付出医药费、一次性赔偿金等工伤稳妥待遇共42193.43元。
2005年5月23日,裁定判定以为,李道群属不合法用工行为。遂判定李道群一次性付出蒋文森医药费、一次性赔偿金等算计38751.73元。
同年6月23日,李道群申述梁平县劳作部门以为自己招聘蒋文森属合法用工,且没有向其送达工伤确定,程序违法,因而要求从头作出工伤确定。2005年9月20日,一审裁判以为,2003年10月李道群之夫黄运义以碎石厂业主名义与其他14家碎石厂业主联合建立义和石厂,从此,运义碎石厂因合并到义和石厂而停止,蒋文森将现已停止的运义碎石厂列为用人单位恳求工伤确定,归于错列了用人单位。所以吊销原工伤确定,责令劳作部门从头作出工伤确定。
梁平县劳作部门和蒋文森均对一审判定不服提出上诉。今年年1月4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定以为,因蒋文森是否转变为义和石厂工人的承认或许触及义和石厂的权利义务,原审法院应当告诉其参与,因而违背法定程序。遂吊销了原审判定,令原审法院持续审理。
3月20日,梁平县法院从头作出一审判定:应以义和石厂为用人单位恳求工伤确定。终究吊销了梁平县劳作部门的原工伤确定,令其从头作出详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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