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16 00:29浏览量:1238

一、关于独生子女爸爸妈妈奖赏费
《法令》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则,独生子女爸爸妈妈凭《独生子女爸爸妈妈荣耀证》(以下简称《荣耀证》)"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爸爸妈妈奖赏费,奖赏费自收取《独生子女爸爸妈妈荣耀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一) 收取条件:
独生子女爸爸妈妈凭《荣耀证》收取。
1、处理《荣耀证》的条件
契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的,可请求处理《荣耀证》。
(1)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
(2)再婚夫妻两边再婚前累计只生育(包含收养)一个子女,契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3)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逝世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4)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间一个子女逝世,现只要一个子女,书面表明不再生育的;
(5)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书面表明不再生育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则,无爱人的收养子女的,不予处理《荣耀证》。
2、处理《荣耀证》程序
处理《荣耀证》,需由夫妻两边请求,并由夫妻两边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和农人,由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报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批阅发证。
(二)详细发放方法:
独生子女爸爸妈妈奖赏费夫妻两边各发给50%。原则上应当按月发放,经发放单位赞同,也能够每年收取一次。当年没有收取的,不予补发。详细发放途径:
1、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发给。
2、在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存档的人员,单位托付存档者,由托付存档单位发给;个人托付存档者,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3、档案联系在街道办事处的无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4、农村居民,由城镇人民政府发给。
二、关于能够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不生育的一次性奖赏
《法令》第二十二条规则"已婚育龄夫妻依照规则能够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明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单位或许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赞誉,并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赏"。
(一) 收取条件:
1、收取人员凭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结婚证》和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书面请求收取。
2、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
(二) 发放途径:
详细发放途径同独生子女爸爸妈妈奖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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