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权债务是怎样承担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5-14 14:54浏览量:1072
婚姻法关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债款怎么承当
高某欠刘某5万元工程款,该欠款系高某(男方)与李某(女方)婚姻联系存续期间所欠,一年中刘某屡次向高某追讨,但对方便是赖着不还。2004年新年往后,刘某又找到高家,高妻李某说自己已与高离婚,要钱直接去找高自己;刘某找到高某,而此刻高某却出示一份离婚判定书,说法院已将该债款判给了女方,自己已无责任还此债款。但该欠条系由高某出具的。刘某无法,于2004年5月将高某与李某原夫妻二人申述到了法院。
不合定见: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判定书切割债款的效能、被告主体及怎么承当债款问题发生了不合。
第一种定见以为,被告应为李某个人,该债款应由李某自己承当。理由为: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则:“离婚时,原为夫妻一起生活所负债款,应当一起归还,一起产业缺乏清偿的,或产业归各自一切的,由两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定。” 该规则阐明,人民法院收效的裁判文书中对债务债款的担负问题作出的处理,对原夫妻两边之间有约束力。该案债款虽系由高某出具的,但在刘某向其催要债款时,其已向刘某出示了该债款由李某承当的法院判定书,契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则,即该债款已由法院判定书的方法确认了由李某承当,实际上已改变了债款人,从债务债款联系上说,债款发生了搬运,构成了一种新的债务债款联系,故此该债款属李某的个人债款。
第二种定见以为,被告应为高某与李某两人,该债款应由高某与李某连带承当。理由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二十五条规则:“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许人民法院的判定书、裁定书、调停属现已对夫妻产业切割问题做出处理的,债务人仍有权就夫妻一起债款向男女两边建议权力。”此处的产业从广义上来说也应包含债款。一起法院的裁判文书对夫妻分管债款的这种债款承当,没有征得债务人赞同,此仅系法院在原夫妻二人内部间债款切割的一种方法,其效能不及与债务人。故夫妻一起债款不因离婚而革除。
剖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
本案触及正确处理离婚案子当事人与案外债务人之间的对立,维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问题。其关键是怎么确定人民法院收效裁判文书对一起债款的切割效能问题。其实对此问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现已有所规则,其二十四条规则:“债务人就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建议权力的,应当按夫妻一起债款处理。但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务人与债款人清晰约定为个人债款,或许可以证明归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则景象的在外。”首要,咱们来剖析该案债款的性质问题。该债款系刘某为高某干工程所构成,工程款欠据也系由高某以其个人名义向刘某出具,该债款构成的期间为高某与李某婚姻联系存续期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产业切割问题的若干具体定见》第二条中规则:“夫妻一方或两边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从事承揽、租借等出产、运营活动的收益”,“为夫妻一起产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第四十三条清晰规则:“在夫妻联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运营或许承揽运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产业,债款亦应以夫妻共有产业清偿。”
可见,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无论是一方或两边的运营收入,都归夫妻共有,从事运营所欠的债款,也理应为一起债款,故本案债款系夫妻一起债款。而本案中法院的判定书对该债款的处理也是按一起债款进行确定的。其次,咱们来剖析一下法院收效判定书对夫妻一起债款的切割发生的效能问题。人民法院收效的法律文书中对债款的担负问题作出的处理,具有不可逆转性,因为离婚案子的当事人,只能是夫妻两边,债务人不是诉讼主体,所以这一处理是在债务人不参加的情况下做出的,无疑是只对原夫妻两边之间发生约束力,对债务人来说不具有对立效能。一些法律学人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分管债款的这种债款承当,并没有征得债务人赞同,系法院越权替代债务人处置债务,然后损害了债务人的对债务的处置权。明显,这一观念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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