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纠纷案件实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01 03:09浏览量:2441

【事例1】
W某与J某原在同一单位作业,因作业等问题发生矛盾。后W某与J某均发现网络上有凌辱自己的帖子,并以为是对方所发,所以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赔礼抱歉并赔偿损失数万元。
诉讼中,W某与J某均向法院提交经公证书,公证的内容是带有凌辱性质的网络帖子。此外,W某与J某还分别提交了电子邮件记载,网页打印件,通话录音等依据。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仅凭网络依据难以判定侵权现实,在被告予以否定的情况下,发帖人的身份无法承认。依据“谁建议,谁举证”的准则,关于W某与J某提出的建议不予支撑。故判定: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以及被告(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例2】
F某为深圳某公司职工,Y某是该公司老板。因作业原因,Y某对F某发生不满。之后某日,在该公司会议上,Y某当众谩骂F某。F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Y某书面赔礼抱歉。
诉讼中,F某向法院提交了录音材料,并提交了证人证言,拟证明Y某侵权的现实。Y某没有作出辩论。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依据F某提交的依据,足以确定Y某施行了侵权行为,客观上造成了F某损害声誉的结果。故判定:Y某应当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向F某书面赔礼抱歉(抱歉内容须事前经本院检查)。
【分析】
声誉权案子的性质在于侵权依据难以固定和搜集,故声誉权案子的要点和难点在于预备侵权依据,以证明侵权现实。
关于网络依据,首先要进行公证,不然依据的真实性法院一般难以承认。其次,要证明网络依据的关联性,但一般来说网路依据的关联性难以确定。网络依据的发帖人身份难以确定,一般要经过IP地址查明,无法查明的,依然难以确定依据的关联性。事例1中,法院向网络服务商调查取证,网络服务商回复称帖子现已删去,难以查明。故法院对W某与J某提交的公证书的关联性没有承认。这也是法院驳回W某与J某诉讼请求的重要原因。
关于言语依据,首要经过录音、证人证言的方式固定和搜集。事例2中,F某经过录音和证人证言,充沛证明了Y某的侵权行为。当然,仅仅有录音,没有证人做成,录音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也是不行的。
对以其他侵权依据(如大字报、墙面涂写等)首要经过提交依据原件、摄影、公证等方式固定和搜集。
声誉权案子触及人身权,法院处理一般比较稳重。因而,作为声誉权纠纷案子的当事人和代理律师,一定要重视固定和搜集侵权依据,以支撑己方诉讼请求。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