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16 00:00浏览量:171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议》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8年11月4日经过,自1999年4月1日起实施。
1998年11月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合法的收养联系,保护收养联系当事人的权力,拟定本法。
第二条 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育、生长,保证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从相等自愿的准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三条 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令、法规。
第二章 收养联系的建立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能够被收养:
(一)损失爸爸妈妈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爸爸妈妈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爸爸妈妈有特别困难无力抚育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安排能够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组织;
(三)有特别困难无力抚育子女的生爸爸妈妈。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一起具有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育教育被收养人的才能;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能够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约束。
华裔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能够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约束。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许社会福利组织抚育的查找不到生爸爸妈妈的弃婴和儿童,能够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约束。
第九条 无爱人的男性收养女人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纪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 生爸爸妈妈送养子女,须两边一起送养。生爸爸妈妈一方不明或许查找不到的能够单独送养。
有爱人者收养子女,须夫妻一起收养。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两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赞同。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均不具有彻底民事行为才能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爸爸妈妈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或许的在外。
第十三条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育责任的人赞同。有抚育责任的人不赞同送养、监护人不乐意持续实行监护责任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则改变监护人。
第十四条 继父或许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爸爸妈妈赞同,能够收养继子女,并能够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约束。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挂号。收养联系自挂号之日起建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爸爸妈妈的弃婴和儿童的,处理挂号的民政部门应当在挂号前予以布告。
收养联系当事人乐意缔结收养协议的,能够缔结收养协议。
收养联系当事人各方或许一方要求处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处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 收养联系建立后,公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则为被收养人处理户口挂号。
第十七条 孤儿或许生爸爸妈妈无力抚育的子女,能够由生爸爸妈妈的亲属、朋友抚育。
抚育人与被抚育人的联系不适用收养联系。
第十八条 爱人一方逝世,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逝世一方的爸爸妈妈有优先抚育的权力。
第十九条 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背计划生育的规则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条 禁止生意儿童或许借收养名义生意儿童。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按照本法能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按照该国法令检查赞同。收养人应当供给由其所在国有权组织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纪、婚姻、工作、产业、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分等状况的证明资料,该证明资料应当经其所在国交际机关或许交际机关授权的组织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缔结书面协议,亲身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挂号。
收养联系当事人各方或许一方要求处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确认的具有处理涉外公证资历的公证组织处理收养公证。
第二十二条 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存收养隐秘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志愿,不得走漏。
第三章 收养的效能
第二十三条 自收养联系建立之日起,养爸爸妈妈与养子女间的权力责任联系,适用法令关于爸爸妈妈子女联系的规则;养子女与养爸爸妈妈的近亲属间的权力责任联系,适用法令关于子女与爸爸妈妈的近亲属联系的规则。
养子女与生爸爸妈妈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力责任联系,因收养联系的建立而消除。
第二十四条 养子女能够随养父或许养母的姓,经当事人洽谈一致,也能够保存原姓。
第二十五条 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则的收养行为无法令效能。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承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令效能。
第四章 收养联系的免除
第二十六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曾经,不得免除收养联系,但收养人、送养人两边协议免除的在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自己赞同。
收养人不实行抚育责任,有优待、遗弃等损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免除养爸爸妈妈与养子女间的收养联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到免除收养联系协议的,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述。
第二十七条 养爸爸妈妈与成年养子女联系恶化、无法一起生活的,能够协议免除收养联系。不能达到协议的,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述。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协议免除收养联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处理免除收养联系的挂号。
第二十九条 收养联系免除后,养子女与养爸爸妈妈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力责任联系即行消除,与生爸爸妈妈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力责任联系自行康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爸爸妈妈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力责任联系是否康复,能够洽谈确认。
第三十条 收养联系免除后,经养爸爸妈妈抚育的成年养子女,对缺少劳动才能又缺少生活来源的养爸爸妈妈,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优待、遗弃养爸爸妈妈而免除收养联系的,养爸爸妈妈能够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开销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爸爸妈妈要求免除收养联系的,养爸爸妈妈能够要求生爸爸妈妈恰当补偿收养期间开销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爸爸妈妈优待、遗弃养子女而免除收养联系的在外。
第五章 法令责任
第三十一条 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民族自治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能够依据本法的准则,结合当地状况,拟定变通的或许弥补的规则。自治区的规则,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存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则,报省或许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后收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存案。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能够依据本法拟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法自1999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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