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有哪些特征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28 04:53浏览量:326
劳作者在作业的时分是需要与用人单位之间构成联络,这一联络往往是劳作联络或劳务联络,大部分人都是前者。劳作联络是彼此之间的联络,也有很多人对它们不明白,那么,劳作联络有哪些特征?针对相关问题听讼网小编做了详细介绍。
(1)劳作联络主体之间既有法令上的相等性,又具有客观上的隶特点。劳作联络主体两边在法令面前享有相等的权力,劳作者向用人单位供给劳作或服务,用人单位向劳作者付出劳作酬劳,两边在相等自愿的基础上树立劳作联络。一起,劳作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在完成劳作进程中天经地义地应当恪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遵守用人单位的办理,两边构成领导与被领导的从属联络。
(2)劳作联络发作于劳作进程之中。劳作者只要与用人单位供给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在完成劳作进程中才能与用人单位发作劳作联络,没有劳作进程便不可能构成劳作联络。因而,从严厉意义上讲,劳作法所触及的规模只限于劳作进程之中,不该包含未构成劳作联络之前的工作进程。可是,由于我国是一个劳作力资源大国,工作问题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在往后适当长的一个时期内,都联络到社会经济的开展和安稳。一起工作与劳作联络又有特别严密的联络。因而,我国的《劳作法》将工作归入自己的调整规模,是出于我国实践的考虑,不能因而将工作也归于劳作联络的领域。
(3)劳作者与用人单位间的劳作联络具有排他性。劳作联络只能发作于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作者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发作的社会联络不能称之为劳作联络。一起,作为自然人的劳作者,在同一时间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定劳作合同、树立劳作联络。任何劳作者都不能与二个用人单位一起签定劳作合同、树立劳作联络;任何二个用人单位也不得一起与一个劳作者签定劳作合同、树立劳作联络,劳作联络具有排他性。至于实际社会中存在的灵敏工作者,比方作家、自在撰稿人、小时工等,他们能够和不同的用人单位树立劳作联络。笔者以为灵敏工作者在本质上并没有违反劳作联络排他性,由于灵敏工作者在作业时间上是彼此错开的,仍然契合劳作者在同一时间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定劳作合同、树立劳作联络的标准,只不过这“同一时间”更为灵敏、更为详细罢了。
(4)劳作联络的存在以劳作为意图。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树立劳作联络,是为了完成劳作进程,为社会生产或社会产品供给服务。劳作者的劳作成果归属于用人单位,也就是说,劳作者是在用人单位组织指挥下,为了终究完成用人单位的利益而劳作的。相应的用人单位有必要为劳作者施行劳作行为供给有利条件和物质保证,并向劳作者付出合理的酬劳。
(5)劳作联络具有国家毅力和当事人毅力相结合的两层特点。劳作联络是根据劳作法令标准规则和劳作合同约好构成的,既表现了国家毅力,又表现了两边当事人的一起毅力。我国劳作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和劳作者的权力、责任作了清晰的规则,表现了国家对劳作联络的强制干涉性质,一起当事人两边对劳作联络的详细事项能够在相等自愿的基础上自在约好,表现了契约自在的本质特点。
呈现了劳作联络或两边就劳作联络直接发作各式各样胶葛的时分,能够来听讼网找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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