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冀与陈松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05 09:42浏览量:2321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冀,男,汉族,1975年9月14日出世,无业,住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新康园小区11楼903号。
托付代理人南珏,北京市诚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松,男,汉族,1972年7月15日出世,江苏恒宝股份有限公司技能司理,住北京市海淀区二里庄小区12楼2门502号。
托付代理人刘顺义,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冀因技能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8)海民初字第159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6年12月1日,刘冀(甲方)与陈松(乙方)就开发粤通卡双界面智能卡操作系统以及该产品的知识产权签定《产品开发及其知识产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包含:1、技能要求:本产品是一种双界面智能卡操作系统,契合广东联合电子粤通卡技能要求,能够在广东联合电子粤通卡项目中正常运用,具体的技能细节参照联合电子公司相关的技能资料。2、产品开发渠道:英飞凌CL80PE芯片,甲方担任供给相关的开发工具和芯片技能手册;芯片技能手册由英飞凌公司正式授权给北京友联贝斯科技有限公司运用,友联贝斯公司正式授权给本协议的甲方运用,甲乙两边应该一起恪守有关的技能资料保密协议,走漏方将承当相应的法令责任。3、有关本产品的开发以及知识产权一切权的转让,甲方一共向乙方付出人民币25万元整,分三次付出:本协议签署之日,付出12万元;产品软掩膜经过联合电子功用测验,付出8万元整;产品硬掩膜经过联合电子功用测验,付出5万元整。4、鉴于本产品是软件产品,乙方确保自己是彻底自主开发的产品,确保其自己是向甲方供给本产品的合法者,确保甲方能够合法运用该产品和具有该产品的知识产权而无任何第三方的指控。假如第三方提出侵权的控诉,则乙方应与第三方处理此控诉并担任法令和经济责任。在产品开发完结今后,产品的一切权以及知识产权归甲方一切,乙方在向甲方供给源代码后,应该毁掉自己的源代码。乙方许诺:不参加任何其他与粤通卡智能卡操作系统有关的开发作业,不然视为侵略甲方关于本产品的知识产权。5、两边责任:乙方将加速开发进展,尽量确保2007年2月15日曾经,软掩膜产品经过用户测验。假如硬掩膜产品一次不能经过用户测验,乙方应当对产品进行修正,直至硬掩膜产品经过用户测验,假如硬掩膜产品2次不能经过用户检测,乙方应该交还甲方已付出的总额货款的70%。甲方应该为乙方的开发作业供给及时的支撑,甲方一起担任乙方一切差旅费用。两边确保不向任何第三方透漏本协议的内容。6、本协议一式两份,两边各执一份。同日,陈松收到第一笔付款120 000元。
ACG AG和它的子公司是英飞凌公司的安全和芯片卡IC产品的全球分销合作伙伴。2007年1月30日,ACG AG公司给友联贝斯公司开具发票,友联贝斯公司从其处购买涉案的产品开发渠道。同日, Development Tools开发工具由ACG公司快递寄出,该邮件于2007年1月31日送达香港。两边当事人均认可,刘冀于2007年2月7日将开发设备给了陈松。
公证书显现,登录陈松在google.com的邮箱,里边有些与本案有关的邮件。邮件显现,2007年2月由于没有设备证书(SDKCC License)不能运用开发设备,陈松需求自己请求注册码,别的加上节后度假,陈松开发的时刻有所耽误。2007年4月16日一封陈阳发给陈松的标题为“FW:测验成果”的邮件显现:测验成果如下:1、发卡指令能在非触摸式读写器1200正确发行。2、在埃特斯的读写器1200和航天的JK105上能够正确读文件。3、在以上两款机具上的读间隔最高为4.5CM,需求改善为6.5CM。4、其他读写设备上今日没有条件测验,待明日测验。2007年4月26日陈松给陈阳的标题为“明日给你寄张新卡”的邮件内容为:陈阳,你好!我明日会给你寄张新卡,增加了前封邮件中说到的支撑修正波特率的功用,这个功用我在握奇的38400读写器上测验能够用,还修正了一下更新密钥的一个问题(和软掩膜测验卡有关),今后运用最新的卡测验吧。陈阳的答复为:好的,我会赶快测验,现在来看,COS问题应该不大,可是关于写卡的问题仍是要等我具体测验后才能够答复你,我尽量加速测验进展。陈松欲以此证明2007年4月已将软件交给刘冀指定的测验单位广东联合公司进行软件测验,后来又应要求有所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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