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与强制猥亵罪的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8-04 12:22浏览量:1261
在违法心理学中,有这么一个说法,有的罪犯由于在现实生活中,遭到不公平待遇,会遇见一些无法抵挡的工作,为了平衡心里,他们会去找弱势群体宣泄自己心里的不满。那么,强奸罪与强制猥亵罪的差异是什么呢?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收拾一些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期望能够协助到您。
强奸罪与强制猥亵、凌辱妇女罪的差异
(1)违法主体不同。
强奸罪的主体为特别主体,只要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人方可构成其罪;然后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不管男女均可构成其罪。年满14 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虽然能构成强奸罪,但不能构成后罪。
(2)有无奸污的意图不同。
这是两者差异的关键所在。强奸罪有必要具有奸污的意图,即其行为的意图是与之发作性关系,并在此意图的分配下施行了有关行为。未施行性交的行为有的是因毅力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构成未遂;有的则由于怜惜受害人而主动抛弃奸污行为,然后建立间断;
后罪则无奸污的意图,其是经过除性交以外的有关下贱、淫秽的行为以振奋、满意自己的变形反常的性欲,或许经过凌辱妇女来寻觅影响,添补精力空无。即便没有毅力以外的原因阻止,其也不会也不想与被猥亵者发作性关系。
(3)行为方法不同。
强奸罪的行为方法表现为采纳暴力、钳制或其他手法强行与妇女性交,或许奸污幼女的行为。其本质在于与受害人发作性关系,即便有抠摸下身、戏弄生殖器、搂抱、抚摸乳房等的行为,都服从于与受害妇女发作性关系的需求;
后罪的行为则表现为强制猥亵,是指男女之间除性以外施行的一切淫秽、下贱的行为,如裸体扮演、裸体共浴、裸体按摩以及裸体或非裸体的抠摸下身、戏弄生殖器、吸吮、亲吻、楼抱、舌舔、抚摸乳房、鸡奸等。
凌辱,则是指出于流氓动机,为了寻觅影响、调戏取乐而针对不特定妇女施行的有损于妇女品格的行为,如追逐、堵截妇女;偷剪妇女发辫、衣服;在公共场所成心用生殖器顶嘴妇女的身体;用污物、脏水对妇女身上涂改、倾泻等。
(4)所损害的客体不同。
强奸罪所损害的客体为妇女的性的不行侵略的权力和未满14周岁幼女的身心健康;
后罪所损害的客体则为妇女的品格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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