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试用期是否可以不签劳动合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03 14:04浏览量:809

“试用期”是伴随着劳作法的出台而呈现的。劳作法规则,劳作合同能够约好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越六个月。在劳作合同中约好试用期,一方面能够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为每个工作岗位找到适宜的劳作者,试用期便是供用人单位调查劳作者是否合适其工作岗位的一项准则,给企业调查劳作者是否与选用要求相一致的时刻,防止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的丢失。听讼网小编在此为您回答职工在试用期是否能够不签劳作合同这个问题。
职工在试用期是否能够不签劳作合同
试用期不签劳作合同的现象本来比较遍及,《劳作合同法》施行后,由于存在不签劳作合同就要付出双倍薪酬的问题,因而,用人单位对此比较注重,纷繁与职工签定劳作合同,可是实践中,没有与职工签定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仍是有许多。
许多未与职工签定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遍及认为既然是试用期,等试用了今后再签也不迟,不试用怎样知道职工是否是单位需求招聘的人呢。这种知道和主意是过错的。依据《劳作合同法》第十条规则,树立劳作联系,应当缔结书面劳作合同;已树立劳作联系,未一起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劳作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则,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内。劳作合同仅约好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作合同期限。因而,未缔结劳作合同,也就不存在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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