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的拆除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23 23:36浏览量:838

    详细根据的法规是《行政处罚法》和《城乡规划》,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议之前,应当奉告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议的现实、理由及根据,并奉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
    第三十四条法律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议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法律身份证件,填写预订格局、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议书。行政处罚决议书应当当场交给当事人。前款规则的行政处罚决议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根据、罚款数额、时刻、地址以及行政机关称号,并由法律人员签名或许盖章。法律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议,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存案。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议不服的,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
    《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获得建造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许未依照建造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则进行建造的,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中止建造;尚可采纳改正办法消除对规划施行的影响的,期限改正,处建造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纳改正办法消除影响的,期限撤除,不能撤除的,没收什物或许违法收入,能够并处建造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获得村庄建造规划许可证或许未依照村庄建造规划许可证的规则进行建造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中止建造、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能够撤除。
    第六十六条 建造单位或许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点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期限撤除,能够并处暂时建造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同意进行暂时建造的;
    (二)未依照同意内容进行暂时建造的;
    (三)暂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越同意期限不撤除的。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中止建造或许期限撤除的决议后,当事人不中止建造或许逾期不撤除的,建造工程地点地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能够责成有关部门采纳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撤除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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