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31 06:41浏览量:2698
严重医疗过错行为和医疗事故陈述准则的规则
第一条 为防备严重医疗过错行为和医疗事故的发作,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法令》和《医疗机构管理法令》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事故陈述准则。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严重医疗过错行为和医疗事故陈述准则。
第三条 医疗机构发作或发现严重医疗过错行为后,应于12小时内向地点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陈述。陈述的内容包含:
(一)医疗机构名称;
(二)当事医务人员名字、性别、科室、专业、职务和/或专业技能职务任职资历;
(三)患者名字、性别、年纪、国籍、就诊或入院时刻、扼要治疗通过、现在状况;
(四)严重医疗过错行为发作的时刻、通过;
(五)采纳的医疗救治办法;
(六)患方的要求;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则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 严重医疗过错行为导致3名以上患者逝世、10名以上患者呈现人身危害的,医疗机构应当当即向地点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陈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当即逐级陈述至卫生部;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作上述景象的,还应当一起逐级陈述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陈述的内容包含:
(一)医疗机构名称;
(二)患者名字、性别、年纪、国籍、就诊或入院时刻、扼要治疗通过、现在状况;
(三)严重医疗过错行为发作的时刻、通过。
第五条 医疗事故争议未经医疗事故技能判定,由两边当事人自行洽谈处理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洽谈处理之日起7日内向地点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陈述。陈述的内容包含:
(一)两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书,载明两边当事人的基本状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两边当事人一起确认的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错行为责任程度以及洽谈确认的补偿数额等;
(二)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状况;
(三)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状况;
(四)医疗机构整改办法;
(五)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主张;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则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医疗事故争议经医疗事故技能判定确认为医疗事故,两边当事人洽谈或卫生行政部门调停处理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洽谈(调停)处理后7日内向地点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陈述。陈述的内容包含:
(一)医疗事故技能判定书;
(二)两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书或行政调停书,载明洽谈确认的补偿数额;
(三)两边当事人签定的或行政调停达到的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状况;
(四)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状况;
(五)医疗机构整改办法;
(六)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主张;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则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停或许判定处理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收效的人民法院调停书或许判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地点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陈述。陈述的内容包含:
(一)人民法院的调停书或判定书;
(二)人民法院调停书或判定书执行计划或许执行状况;
(三)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状况;
(四)医疗机构整改办法;
(五)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主张;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则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上一年度本辖区内发作医疗事故的有关状况汇总,于3月31日前上报至卫生部(见附表);其间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作的医疗事故,也按附表要求汇总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上报的内容包含:
(一)按医疗事故等级计算的医疗事故数量;
(二)按医疗事故等级和处理途径(两边当事人洽谈、行政调停和民事诉讼)计算的医疗事故数量;
(三)按医疗事故等级和医疗过错行为责任程度计算的医疗事故数量;
(四)按医疗事故等级和初次判定、再次判定、中华医学会安排判定计算的医疗事故数量;
(五)按医疗事故等级和医疗机构类别计算的医疗事故数量;
(六)按医疗事故等级计算的医疗事故补偿总金额,个案最高补偿金额、最低补偿金额;
(七)按医疗事故等级和行政处理方式计算的对医疗机构的行政处理状况;
(八)按医疗事故等级和行政处理方式计算的对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状况;
(九)卫生部规则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违背《医疗事故处理法令》和本规则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法令》第五十四条的规则处理,并予以通报。
第十条 医疗机构违背《医疗事故处理法令》和本规则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法令》第五十六条的规则处理,并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能够依据本规则确认本辖区医疗事故的陈述内容、程序和时刻。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卫生部担任解说。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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