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合同纠纷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07 13:53浏览量:2000
著作权合同胶葛
(1)托付创造合同胶葛
(2)协作创造合同胶葛
(3)著作权转让合同胶葛
(4)著作权答应运用合同胶葛
(5)出书合同胶葛
(6)扮演合同胶葛
(7)音像制品制造合同胶葛
(8)播送电视播映合同胶葛
(9)邻接权转让合同胶葛
(10)邻接权答应运用合同胶葛
(11)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胶葛
(1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胶葛
(1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答应运用合同胶葛
【释义】
著作权合同胶葛是指当事人之间就著作权和邻接权的归属、转让、答应运用等事宜所缔结的合同而发作的胶葛。
托付创造合同胶葛是指当事人约好由托付人就特定著作托付别人创造,受托人依照约好完结著作创造所缔结的合同而发作的胶葛。
协作创造合同胶葛是指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以一起创造某一著作为意图所缔结的合同而发作的胶葛。
著作权转让合同胶葛是指两边当事人就著作权中的一项或许多项财产权力搬运给另一方所有所缔结的合同而发作的胶葛。
著作权答应运用合同胶葛是指两边当事人就著作权中的一项或许多项财产权力答应另一方以约好的时刻、规模、方法行使所缔结的合同而发作的胶葛。
出书合同胶葛是指著作权人与出书者之间,就著作权的一项或多项权力,答应出书者运用所缔结的合同而发作的胶葛。
扮演合同胶葛是指两边当事人为演奏乐曲、演出剧本、朗读诗词著作等事项所缔结的合同而发作的胶葛。
音像制品制造合同胶葛是指两边当事人为经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将声响、图画、文字等内容收拾加.工成音像制品节目源的活动所缔结的合同而发作的胶葛。
播送电视播映合同胶葛是指两边当事人为播送电台、电视台播映录音制品、录像制品等事项所缔结的合同而发作的胶葛。
邻接权转让合同胶葛是指两边当事人就图书出书者、扮演者、录音录像制造者及播送安排(播送电台、电视台)各自依法享有的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力搬运给另一方所有所缔结的合同而发作的胶葛。
邻接权答应运用合同胶葛是指两边当事人就图书出书者、扮演者、录音录像制造者及播送安排(播送电台、电视台)各自依法享有的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力答应另一方以约好的时刻、规模、方法行使所缔结的合同而发作的胶葛。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胶葛是指两边当事人就计算机软件开发等相关事宜达到的协议而发作的胶葛,包含就计算机软件的托付开发合同、协作开发合同而发作的胶葛。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胶葛是指两边当事人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的一项或许多项财产权力搬运给另~一方所有所缔结的合同而发作的胶葛。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答应运用合同胶葛是指两边当事人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一项或许多项财产权力答应另一方以约好的时刻、规模、方法行使所缔结的合同而发作的胶葛。
【统辖】
因为合同标的物所涉著作权的特别性,最高人民法院对著作权合同胶葛级别统辖做出了特别规则,即知识产权案子的受理有必要恪守司法解说关于著作权案子指定统辖和级别统辖的相关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胶葛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2条规则,著作权民事胶葛案子,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统辖。各高级人民法院依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能够确认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统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胶葛案子。
【法令适用】
处理此类胶葛的法令依据主要是《著作权法》第10条第2款和第3款、第24一27条、第29一37条、第39~45条、第53条的规则,《著作权法施行法令》第23一25条、第28条、第29条的规则,《计算机软件维护法令》第8条第2款和第3款、第184条的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胶葛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1条、第22条、第23条的规则。
【确认该案由应当留意的问题】
著作权合同是版权买卖中的常用的法令方式,文字、音乐、美术、拍摄、影视、规划图纸、软件等著作都能够作为著作权合同的标的物。《著作权法》是调整著作权人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力人的权力义务联系的法令标准。所谓“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力”在学术上和实践中遍及称为邻接权,也有人称之为相关权。为表述的简洁,《规则》也选用邻接权这一概念。
广义的著作权合同应包含邻接权合同。邻接权合同包含:图书出书者就其出书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规划与别人签定的合同;扮演者就其现场扮演答应别人经过各种方法传达、录音录像,并仿制、发行录有其扮演的录音录像制品签定的合同;录音录像制造者就其录音录像制品的仿制、发行、租借、经过信息网络传达与别人签定的合同;播送安排(播送电台、电视台)就其播映的播送、电视节目转播,及将其播映的播送、电视节目仿制与别人签定的合同。
因托付创造合同、协作创造合同、著作权转让和答应运用合同胶葛在实践中很多存在,故《规则》将其列为第四级案由。实践中,邻接权人特别是录音录像制造者因转让或许答应别人运用其制造的录音录像制品引发的合同胶葛也占了适当的比重,《规则》予以单列。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与答应运用合同也具有典型性,《规则》也予以单列。
《著作权团体办理法令》还明确规则了一类著作权合同,即著作权团体办理合同。该法令第19条第1款规则:“权力人一能够与著作权团体办理安排以书面方式缔结著作权团体办理合同,授权该安排对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或许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力进行办理。”所谓著作权团体办理,依据该法令第2条规则,是指著作权团体办理安排经权力人授权,会集行使权力人的有关权力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下列活动:(1)与运用者缔结著作权或许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力答应运用合同(简称答应运用合同);(2)向运用者收取运用费;(3)向权力人转付运用费;(4)进行触及著作权或许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力的诉讼、裁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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