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旅游存在的法律风险如何防范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22 12:24浏览量:1620
摘要:
近年来,跟着微信群、户外群、QQ群、驴友群、车友群及其他有关网站等现代信息传达手法的开展,非法经营游览事务的状况也众多开来。这种“群”组织在宣扬游览线路产品时,价格常以AA制的办法呈现,即一切成员均摊车票、景点门票、餐费等费用。外表看这种游览办法似乎是价格通明、公平合理的,可是无监管、维权难、不安全等问题也随之浮出。在法令层面上,处理“群游览”引发的民事纠纷也面对各种困难,本文引证如下事例从法令视点对上述问题进行阐释。
事例一:“群游览”躲藏严峻人事危害法令危险
来自重庆的钟先生和妻子秦女士都是“驴友”,二人十分喜好自驾游,屡次参加AA制办法的“约伴游览”活动。可是,2014年9月,他们参加的一次由某自驾沙龙主张的“内蒙古额济纳旗9天自驾游”的阅历,却令他们丢失惨重。
此次“群游览”活动,人均费用为人民币3000元, “领队”收取费用后即与钟先生和秦女士别离签定了一份“免责协议”,协议首要内容是“领队”只担任组织行程中吃、住、行等问题,呈现的其他问题由一切参加者自行承当职责。
可是在旅程第6天,钟先生驾车从额济纳旗前往酒泉途中,由于下雨路滑与前一辆自驾游车辆发作追尾,秦女士手臂受伤。因参加此次“群游览”活动未购买任何意外稳妥,领队也以‘免责协议’为由逃避职责,钟先生只好报稳妥公司修理车辆,秦女士单独承当治疗费近8000元。
法令剖析:
上述事例首要体现出“群游览”活动存在严峻的交通事端危害补偿的法令危险。
“群游览”进程中经常会发作交通事端而致参加者受伤乃至逝世的状况。一旦呈现事端,环绕危害补偿就会呈现争议,受害者往往会要求司机或组织者补偿丢失,而司机和组织者均以供给无偿服务为由回绝补偿。本案中,秦女士企图要求“领队”对自己进行补偿,可是迫于与其签定免责条款而抛弃了危害补偿的诉讼请求。
“群游览”进程中的交通事端首要有如下几种:
一、参加者之间发作交通事端;
二、参加者与第三人发作交通事端;
三、组织者雇佣其他机动车辆发作交通事端。
交通事端或许致参加者伤亡,也或许致第三人伤亡。不管致何人伤亡或财产丢失,都应该根据交通事端的职责确认准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路途交通事端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进行处理。容易发作争议的是某参加者乘坐其他参加者驾驭的车辆遭到损伤,而该驾驭者承当事端悉数或部分职责时的民事补偿问题。驾驭者会以为他是无偿为对方供给服务的,即便对方付出必定的费用也是所谓均摊的“油钱”,因而不该承当补偿职责或应少承当职责。针对上述问题,律师以为,参加者充任驾驭员的景象下,对经其赞同乘坐本车的其他参加者,应当负安全确保职责,而不管是否为有偿服务。有偿与无偿仅仅其行为是否违法的确认规范(假如对错营运车辆,则法令制止有偿载客),而不是其终究是否承当民事职责的根据。关于无偿搭载的参加者,驾驭员在承当补偿职责时能够酌情恰当少承当一部分,由于搭载者自愿乘坐别人车辆,对搭车危险应该有所预见;关于有偿搭载的,则驾驭员应该在职责范围内承当补偿职责。有偿与无偿的区分,不能简略以是否收取费用为边界,假如我们是以均摊“油钱”的办法向驾驭员付出费用,则不宜确以为有偿服务。
关于在游览进程中由组织者雇佣车辆发作交通事端的,应该根据事端职责确认确认的职责人承当危害补偿职责。可是假如组织者未尽检查职责而雇佣没有营运资历的司机和车辆形成交通事端的,则组织者存在片面差错,也应承当必定的职责。
除了交通事端危害补偿的法令危险,“群游览”还面对因意外灾祸或事情而发作参加者坠崖、被洪水冲走,突发疾病等人员伤亡的危害补偿的法令危险。
此类案子中,律师以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6条第1款规则“ 从事住宿、餐饮、文娱等经营活动或许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极限范围内的安全确保职责致使别人遭受人身危害,补偿权利人请求其承当相应补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组织者在组织“群游览”社会活动时,如未尽合理极限范围内的安全确保职责,片面上存在疏忽大意、疏于防备或许过于自信的差错致使参加者遭受人身危害的,应对其承当必定的补偿职责。一起,由于伤亡参加者一般为具有彻底民事行为才能的成年人,有知道和判别“群游览”活动潜在危险性的才能,其自愿参加活动,就应对其行为担任,对意外伤亡所形成的丢失承当首要职责。可是,假如组织者有显着的差错导致参加者伤亡的,应根据其差错巨细承当相应的职责。
事例二:“群游览”形似AA制,实则为获利
前不久,临沂市李女士经过QQ群参加一次采摘和泡温泉两大项意图“奢华一日游”活动。组织者在群中称:参加者共同乘坐奢华大巴车到某一草莓栽培基地进行草莓采摘活动,正午在一个农家乐自费就餐,下午去泡温泉。除了午饭费用自理,全程只需要付费138元即可。
可是让人意想不到的是本来约好全程乘坐奢华大巴车,成果 20多参加者竟挤在一辆无座面包车上,该车除了驾驭员和副驾驭有两个座位外,其它座位均被撤除,换成了三排长板凳和马扎。采摘虽是免费的,可是草莓大部分均未老练,并且只允许在一个大棚内活动,每人限采2斤草莓。
李女士觉得已然大巴车换成面包车,就应该相应削减费用,可是组织者宣称不能交还费用。
来自宁波的方先生亦遇到和李女士类似的阅历,方先生加入到一个名为“宁波游览者之家”的微信群中,据了解该群的群主是一个经历丰厚的游览者。某日,在群主的主张下,该群部分成员决议举行一次“重庆六日游”活动。我们共同引荐群主担任此次“群游览”活动的“导游”和“财政管家”,首要担任行程预定和带队。参加活动的16人以AA的办法人均缴费4000元,其间包含动车、大巴的往复交通费,住宿费,餐费以及景区门票等花销。
与李女士类似,方先生的旅途进程中,奢华游览大巴被改成了寒酸中巴、经济型连锁酒店变成一般旅馆,‘吃遍山城火锅’的就餐方针其实只要一顿,其他都是干锅、串串等。因群主事实上底子不知道游览的线路,方先生在差错游览道路上随群主爬坡进程中,腰部受伤严峻。
法令剖析:
上述两个事例都是“群游览”参加者根据AA制交纳费用,但终究未享遭到相应合理服务的状况,那么终究“群游览”组织者是否从中获利了呢?假如获利,那么组织者与参加者之间存在什么样的法令联系,应该承当什么样的法令职责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览法》第二十八条规则“建立游览社,招徕、组织、招待游览者,为其供给游览服务,应当获得游览主管部门的答应,依法处理工商登记”。也就是说只要获得游览主管部门答应和处理工商登记的游览社才是适格的从事组织游览活动的法令主体,而“群游览”活动的组织者是无权以盈利为意图组织任何游览活动的。可是单个组织者看到“群游览”中存在的巨大商机,便以此作为牟利的手法。假如组织者借此盈利,其行为首要违反了《游览法》关于未经同意不得组织有偿游览活动的规则;其次,其行为涉嫌诈骗,组织者在组织“群游览”活动中盈利,往往是采纳荫蔽手法进行,参加者无法获取有用的根据来保护本身的合法权益。
别的, 从对游览活动参加者的安全确保职责上讲,盈利性的游览与非盈利性的“群游览”有着显着的边界。作为盈利性的游览活动,只要经依法同意的游览社才有权组织且游览社组织游览活动要为游客供给满足的安全确保办法,有必要为游客处理游览意外伤亡的稳妥。一旦发作游客意外伤亡,游览社和稳妥公司要根据法令规则承当相应的职责。而 “群游览”活动,彻底是公民自发进行的一种自娱自乐的活动,根据“危险自傲”的准则,“群游览”的危险一般应由参加者自己承当,法令没有清晰规则组织者的职责,除非组织者有显着的差错,不然不该承当任何补偿职责。
那么,假如组织者在组织“群游览”中进行了盈利活动,应承当何种法令职责呢?律师以为,组织者假如在“群游览”中施行了变相的盈利行为,那么此刻组织者与参加者之间是存在合同联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则“合同是相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建立、改变、停止民事权利职责联系的协议”;第十二条规则“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好,一般包含以下条款:当事人的称号或许名字和居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许酬劳;实行期限、地址和办法;违约职责;处理争议的办法”;第十三条规则“当事人缔结合同,采纳要约、许诺办法”。“群游览”的组织者在盈利的状况下,其实质现已与参加者就合同的当事人、标的、数量、价款、实行期限等首要内容作出了清晰的约好,一起两边形成了邀约和许诺,即合同建立。根据我国《侵权职责法》第三十七条规则“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文娱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许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确保职责,形成别人危害的,应当承当侵权职责”。经过上述法令规则能够看出,组织者应承当对参加者《合同法》规则范围内的合同职责,不然应承当相应的违约职责。根据《侵权职责法》,除经营活动组织者外,“群游览”活动的组织者相同负有安全确保职责,应对参加者的意外伤亡承当职责,除非是因参加者的成心所形成的,即便是参加者的差错形成的伤亡,组织者也应予以承当必定的补偿职责。
律师主张:“群游览”活动的法令危险防备
一、挑选好“组织者”
“群游览”的组织者应当是一名具有丰厚的户外生计、户外防备、躲避危险和救助知识知识,了解游览地的气候、地势、地貌的人。因而组织者的才能、经历应当让参加者知晓,以便参加者做出是否参加“群游览”的判别和挑选。发布“群游览”信息的网站等前言组织应加强对“群游览”危险的宣扬阐明,并对活动的组织者进行必定的才能、经历、信誉评价,便于参加者进行判别和挑选。“群游览”的组织者应当慎重、担任地组织活动,审慎挑选道路,并充分考虑各种危险的存在及相应危险呈现时的应对办法,并把握必定的救助办法,在危险发作时,活跃对参加者进行救助。
二、出行前慎重签定《职责革除协议》
《职责革除协议》应在组织者和参加者自愿基础上签定,不得违反法令的强制性规则。可是,在发作游览事端后,这种“存亡协议”并不能作为免责的根据,由于侵权职责和合同职责是不同的,用合同的办法并不能当然革除应承当的侵权职责。组织者和参加者是否承当职责及职责的份额,首要看“群游览”中各方有没有尽到应尽职责。
三、游览前投保是现在比较有用防备经济丢失的办法
参加者在“群游览”前,应尽或许投保人身险、意外险等险种来进步安全确保。可是不管关于“群游览”的组织者仍是参加者来说,从事“群游览”活动必定要力所能及,时间把安全放在首位,尽量把人身危害的危险操控到最小,只要如此,才或许从中体会到趣味。
四、对“群游览”活动的各项费用完成信息揭露
参加者在参加活动前,能够要求组织者供给具体的费用清单,包含车辆的类型、座位数,饭馆的称号、规划、菜品清单,游览景点价格、具体道路等。这样既能确保参加者对“群游览”活动的知情权,又能必定程度上防止组织者从中变相盈利,削减参加者的经济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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