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制度漏洞具体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5-10 15:36浏览量:1924
大凡一谈到离婚,大多数人们立刻就会想到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但在许多人的观念中,除非离婚两边之间存在了不行谐和的不合,才会想到通过诉讼的方法来解决问题。近20年来,人们对离婚的观念逐渐发生着改变,恰当一部分离婚当事人自愿到婚姻挂号机关处理协议免除婚姻关系手续,协议离婚数量呈上升趋势。依据《我国计算年鉴》和《民政计算前史材料》记载,民政部门调停处理协议离婚的,由1980年18万对(1对即为1件),上升到1999年47.7万对,均匀每年递加5%以上。
为什么会有越来越多的人挑选协议离婚呢?其主要原因在于协议离婚手续较诉讼离婚简洁,本钱也相对较低。我国《婚姻法》(2001年批改案)第31条规则:“男女两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两边有必要到婚姻挂号机关请求离婚。婚姻挂号机关查明两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产业问题已有恰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从此条中不难看出协议离婚准则彻底发挥了婚姻两边当事人的片面志愿,而对挂号机关规则的检查责任没有详加叙说,而且挂号机关也不行能做到精确详细的检查离婚两边的每个细节。一起,在该条中并没有规则任何离婚理由,换言之,协议离婚不过火追查离婚的详细理由和婚姻生活细节。这样一来,离婚两边当事人为了省时省劲,大多通过洽谈而采纳协议离婚。
我国的协议离婚准则尽管充分体现了“离婚自在”的准则,并成为离婚两边的首选方法,但从它关于国家、社会和个人利益的统筹而言真的便是一种完善婚准则吗?固然,任何事物都有其正反两面,法令也是。任何法令都是在不断发现过错进行批改的过程中完善的。我以为我国的协议离婚准则有以下几点缺乏:
一、过火发挥了离婚两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在当前有关婚姻家庭立法变革问题的评论中,有一种观念以为:已然我国实施婚姻自在,就不应该对离婚加以约束。假如法令对离婚加以约束,便是对离婚自在权力的侵略,然后也便是掠夺了离婚当事人寻求个人美好的权力。我以为,婚姻作为民事活动,应当充分发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世上没有肯定的自在,自在有必要是相对的,而没有约束的自在是不存在的。在旧我国,大多是“夫权婚姻”,妇女的权力得不到保证,直到解放后,妇女权力才得以保证。1980年初次确立了我国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实施了感情破裂准则。但因为协议离婚只需离婚两边意思上达到共同即可,构成一种类似于无责主义离婚。那么,当事人意思自治得到进一步发挥是否会更有利呢?
古罗马是一个法令恰当兴旺的国家,但他在面临离婚问题上也有过不少经验。古罗马作为一个崇尚战役的封建君主制国家,不行避免的推广“夫权婚姻”。君士坦丁一世于公元331年对老公和妻子别离规则了三项理由。老公能够要求离婚的理由是:
①妻子与人通奸;
②妻子谋杀老公;
③妻子堕胎。
妻子能够要求离婚的理由是:
①老公在家与人通奸;
②老公谋杀妻子;
③老公犯叛国罪。
假如老公无正当理由离婚,要当即返还嫁奁,再婚时,继配的嫁奁悉数归前妻一切;妻子无正当理由离婚,除不能回收嫁奁外,还要受流刑的制裁。到了优士丁尼一世时,因为优士丁尼一世信仰基督教,离婚约束愈加严厉。公民对此约束天怒人怨。直到优士丁尼二世(公元565-578)才以第140号新敕废除了以往对离婚的约束,并建议“无夫权婚姻”。在“无夫权婚姻”,夫妻虽各有提出离婚的权力,但开始恣意离婚被视为不道德的行为,因而并不常见。共和国末叶,世风日衰,男女成婚往往朝梁暮陈,离婚之风日盛,又仅凭一方定见使婚姻关系处于不明确不稳定之状况,形成严峻的社会问题。直到奥古斯都拟定《优利亚法》,对离婚从头做出约束,状况才有所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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