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05 21:12浏览量:1480
国家经贸委、国家技能监督局、国家工商局、财政部国经贸[1995]458号
第一条为保护顾客的合法权益,清晰出售者、修补者、生产者承当的部分产品的修补、替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职责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顾客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则拟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部分产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
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分会同商业主管部分、工业主管部分一起拟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分发布。
第三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实施谁经销谁担任三包的准则。出售者与生产者、出售者与供货者、出售者与修补者之间缔结的合同,不得革除本规则的三包职责和职责。
第四条目录中规则的目标是实施三包规则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舞出售者和生产者拟定严于本规则的三包实施细则
本规则不革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职责和出售者、生产者向顾客许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职责。
第五条出售者应当实施下列职责:
(一)不能确保实施三包规则的,不得出售目录所列产品;
(二)坚持出售产品的质量;
(三)实施进货查看查验准则,不契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概禁绝出售;
(四)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查验,正确调试,介绍运用保护事项、三包方法及修补单位,供给有用发票和三包凭据;
(五)妥善处理顾客的查询、投诉,并供给服务。
第六条修补者应当实施下列职责:
(一)承当修补服务事务;
(二)保护出售者、生产者的诺言,不得运用与产品技能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仔细记载毛病及修补后产品质量状况,确保修补后的产品能够正常运用30日以上;
(三)确保修补费用和修补配件悉数用于修补。承受出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查看;
(四)承当因本身修补失误形成的职责和丢失;
(五)承受顾客有关产品修补质量的查询。
第七条生产者应当实施下列职责:
(一)清晰三包方法。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许指定修补单位的,有必要随产品向顾客供给三包凭据、修补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向担任修补的出售者、修补者供给修补技能资料、合格的修补配件,担任训练,供给修补费用。确保在产品停产后五年内持续供给契合技能要求的零配件;
(三)妥善处理顾客直接或许直接的查询,并供给服务。
第八条三包有用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核算,扣除因修补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刻。
三包有用期内顾客凭发票及三包凭据处理修补、换货、退货。
第九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作功能毛病,顾客能够挑选退货、换货或修补。退货时,出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许按购销合同处理。
第十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作功能毛病,顾客可挑选换货或许修补。换货时,出售者应当免费为顾客互换同类型同标准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许按购销合同处理。
第十一条在三包有用期内,修补两次,仍不能正常运用的产品,凭修补者供给的修补记载和证明,由出售者担任为顾客免费互换同类型同标准的产品或许按本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则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许按购销合同处理。
第十二条在三包有用期内,因生产者未供给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越90日未修好的,修补者应当在修补状况中注明,出售者凭此据免费为顾客互换同类型同标准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许按购销合同处理。
因修补者本身原因使修补期超越30日的,由其免费为顾客互换同类型同标准产品。费用由修补者承当。
第十三条在三包有用期内,契合换货条件的,出售者因无同类型同标准产品,顾客不肯互换其他类型、标准产品而要求退货的,出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类型同标准产品,顾客不肯互换而要求退货的,出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运用过的产品按本规则收取折旧费。
折旧费核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间应当扣除修补占用和待修的时刻。
第十四条换货时,凡属劣质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许修补过的产品均不得供给给顾客。
换货后的三包有用期自换货之日起从头核算。由出售者在发票反面加盖替换章并供给新的三包凭据或许在三包凭据反面加盖替换章。
第十五条在三包有用期内,除因顾客运用保管不妥致使产品不能正常运用外,由修补者免费修补(包含材料费和工时费)。
对应当进行三包的大件产品,修补者应当供给合理的运送费用,然后依法向生产者或许出售者追偿,或许按合同处理。
第十六条在三包有用期内,发起出售者、修补者、生产者上门供给三包服务。
第十七条属下列状况之一者,不实施三包,可是能够实施收费修补:
(一)顾客因运用、保护、保管不妥形成损坏的;
(二)非承当三包修补者拆动形成损坏的;
(三)无三包凭据及有用发票的;
(四)三包凭据类型与修补产品类型不符或许涂抹的;
(五)因不行抵抗力形成损坏的。
第十八条修补费用由生产者供给。修补费用指三包有用期内确保正常修补的待支费用。
第十九条出售者担任修补的产品,生产者依照合同或许协议一次拨出费用,具体办法由产销两边商定。出售者托付或许指定修补者的,其修补费的付出方法由出售者和修补者两边合同约好。专款专用。生产者自行挑选其他方法或许自行设置修补网点的,由生产者直接供给修补费用。
第二十条生产者、出售者、修补者破产、关闭、吞并、分立的,其三包职责按国家有关法规实施。
第二十一条顾客因产品三包问题与出售者、修补者、生产者发作胶葛时,能够向顾客协会、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和其他有关安排请求调停,有关安排应当活跃受理。
第二十二条出售者、修补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则实施三包的,顾客能够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分或许工商行政管理部分申述,由上述部分责令其按三包规则处理。顾客也能够依法请求裁定处理,还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分担任解说。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经济委员会等八部委局发布的国标发(1986)177号《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则》一起废止。其他有关规则与本规则不符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
国家经贸委、国家技能监督局、国家工商局、财政部国经贸[1995]458号
第一条为保护顾客的合法权益,清晰出售者、修补者、生产者承当的部分产品的修补、替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职责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顾客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则拟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部分产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
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分会同商业主管部分、工业主管部分一起拟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分发布。
第三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实施谁经销谁担任三包的准则。出售者与生产者、出售者与供货者、出售者与修补者之间缔结的合同,不得革除本规则的三包职责和职责。
第四条目录中规则的目标是实施三包规则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舞出售者和生产者拟定严于本规则的三包实施细则。
本规则不革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职责和出售者、生产者向顾客许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职责。
第五条出售者应当实施下列职责:
(一)不能确保实施三包规则的,不得出售目录所列产品;
(二)坚持出售产品的质量;
(三)实施进货查看查验准则,不契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概禁绝出售;
(四)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查验,正确调试,介绍运用保护事项、三包方法及修补单位,供给有用发票和三包凭据;
(五)妥善处理顾客的查询、投诉,并供给服务。
第六条修补者应当实施下列职责:
(一)承当修补服务事务;
(二)保护出售者、生产者的诺言,不得运用与产品技能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仔细记载毛病及修补后产品质量状况,确保修补后的产品能够正常运用30日以上;
(三)确保修补费用和修补配件悉数用于修补。承受出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查看;
(四)承当因本身修补失误形成的职责和丢失;
(五)承受顾客有关产品修补质量的查询。
第七条生产者应当实施下列职责:
(一)清晰三包方法。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许指定修补单位的,有必要随产品向顾客供给三包凭据、修补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向担任修补的出售者、修补者供给修补技能资料、合格的修补配件,担任训练,供给修补费用。确保在产品停产后五年内持续供给契合技能要求的零配件;
(三)妥善处理顾客直接或许直接的查询,并供给服务。
第八条三包有用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核算,扣除因修补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刻。
三包有用期内顾客凭发票及三包凭据处理修补、换货、退货。
第九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作功能毛病,顾客能够挑选退货、换货或修补。退货时,出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许按购销合同处理。
第十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作功能毛病,顾客可挑选换货或许修补。换货时,出售者应当免费为顾客互换同类型同标准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许按购销合同处理。
第十一条在三包有用期内,修补两次,仍不能正常运用的产品,凭修补者供给的修补记载和证明,由出售者担任为顾客免费互换同类型同标准的产品或许按本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则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许按购销合同处理。
第十二条在三包有用期内,因生产者未供给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越90日未修好的,修补者应当在修补状况中注明,出售者凭此据免费为顾客互换同类型同标准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许按购销合同处理。
因修补者本身原因使修补期超越30日的,由其免费为顾客互换同类型同标准产品。费用由修补者承当。
第十三条在三包有用期内,契合换货条件的,出售者因无同类型同标准产品,顾客不肯互换其他类型、标准产品而要求退货的,出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类型同标准产品,顾客不肯互换而要求退货的,出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运用过的产品按本规则收取折旧费。
折旧费核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间应当扣除修补占用和待修的时刻。
第十四条换货时,凡属劣质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许修补过的产品均不得供给给顾客。
换货后的三包有用期自换货之日起从头核算。由出售者在发票反面加盖替换章并供给新的三包凭据或许在三包凭据反面加盖替换章。
第十五条在三包有用期内,除因顾客运用保管不妥致使产品不能正常运用外,由修补者免费修补(包含材料费和工时费)。
对应当进行三包的大件产品,修补者应当供给合理的运送费用,然后依法向生产者或许出售者追偿,或许按合同处理。
第十六条在三包有用期内,发起出售者、修补者、生产者上门供给三包服务。
第十七条属下列状况之一者,不实施三包,可是能够实施收费修补:
(一)顾客因运用、保护、保管不妥形成损坏的;
(二)非承当三包修补者拆动形成损坏的;
(三)无三包凭据及有用发票的;
(四)三包凭据类型与修补产品类型不符或许涂抹的;
(五)因不行抵抗力形成损坏的。
第十八条修补费用由生产者供给。修补费用指三包有用期内确保正常修补的待支费用。
第十九条出售者担任修补的产品,生产者依照合同或许协议一次拨出费用,具体办法由产销两边商定。出售者托付或许指定修补者的,其修补费的付出方法由出售者和修补者两边合同约好。专款专用。生产者自行挑选其他方法或许自行设置修补网点的,由生产者直接供给修补费用。
第二十条生产者、出售者、修补者破产、关闭、吞并、分立的,其三包职责按国家有关法规实施。
第二十一条顾客因产品三包问题与出售者、修补者、生产者发作胶葛时,能够向顾客协会、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和其他有关安排请求调停,有关安排应当活跃受理。
第二十二条出售者、修补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则实施三包的,顾客能够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分或许工商行政管理部分申述,由上述部分责令其按三包规则处理。顾客也能够依法请求裁定处理,还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分担任解说。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经济委员会等八部委局发布的国标发(1986)177号《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则》一起废止。其他有关规则与本规则不符的,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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