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婚前财产协议及婚前财产协议公证?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07 04:48浏览量:417
什么是婚前产业协议及婚前产业协议公证?
一般来说,婚前产业协议是指男女两边对各自婚前一切产业做出的不作为婚后共有产业的约好。对婚前产业一切权的归属作出约好在婚前、婚后均可处理,不受挂号与否的约束。
婚前产业协议公证则是指将上述婚前产业协议进行公证,以增强该协议的公信力。日常日子中,人们习惯地简称为“婚前产业公证”。婚前产业协议的法令依据是什么?
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则:“夫妻能够约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以及婚前产业归各自一切、一起一切或部分各自一切、部分一起一切。约好应当选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好或约好不清晰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则。”
第17条规则:“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产业,归夫妻一起一切:(一)薪酬、资金;(二)出产、运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承继或赠与所得的产业,但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则的在外;(五)其他应当归一起一切的产业。夫妻对一起一切的产业,有相等的处理权。”
第18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产业:(一)一方婚前的产业;(二)一方因身体受伤害取得的医疗费、残疾人日子补助费等费用;(三)遗言或赠与合同中确认只归夫或妻一方的产业;(四)一方专用的日子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产业。”
可见,我国《婚姻法》准则上规则夫妻各方婚前的产业归各自一切,但一起又答应夫妻两边书面约好婚前个人产业归夫妻两边共有。为什么要达到婚前产业协议并将其公证?
曩昔人们日子水平遍及较低,即便具有一些个人产业数量也不多,再加上传统观念的捆绑,故而较少有人达到婚前产业协议。跟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具有的婚前产业越来越多,一起整个社会的观念也愈加理性,达到婚前产业协议就成为了新趋势。
婚姻原本就应该是以爱情为根底,达到婚前产业协议不只不会淡化这一点,反而因为对婚前产业的归属有了清晰的约好从某种程度上是强化了婚姻的爱情根底。别的,因为现代社会的离婚率越来越高,而离婚时两边争议最大的一个问题便是产业问题,与其届时两边为产业的一切权争论不休,不如有备无患事前作出约好,这样一旦婚姻不幸走到了止境,两边能够免除许多不必要的纷争。
从法令的视点讲,只需两边就婚前产业的归属根据自愿的准则达到了书面协议,该书面协议不管是否作了公证,均具有法令效力。可是,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呈现一方当事人对该协议的真实性等问题的质疑;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第9条又规则“已为有用公证文书所证明的现实”“当事人无需举证”;一起法院也更倾向于承受经公证的法令文书,所以从增强协议公信力的视点讲,专业人士主张最好将婚前产业协议进行公证。婚后是否还能够就婚前产业的归属达到协议?
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则:“夫妻能够约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以及婚前产业归各自一切、一起一切或部分各自一切、部分一起一切。”据此,男女两边不只能够在婚前对产业的归属达到协议,也能够在婚后对婚前产业的归属达到协议。
做了公证的协议是否还能够改变?
协议公证之后,当事人两边仍是能够在协商一致的根底上对本来的协议进行改变、弥补乃至撤销,可是有必要对该改变从头处理公证。
怎么缔结相关产业协议?
首要,两边有必要出于自愿缔结产业协议,不能隐秘、诈骗、钳制,也不能乘人之危。根据不真实的意思表明所缔结的协议是无效的;其次,协议的目标有必要是夫妻产业(括婚前产业和婚后产业),不属于夫妻一切的产业不能成为协议的客体;再次,协议的内容有必要合法,既不能躲避法令,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为了使产业协议有用且不遗失要害条款,主张最好请专业人士来起草或许审阅产业协议。
对婚后产业的归属是否也能够达到协议?
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则:“夫妻能够约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以及婚前产业归各自一切、一起一切或部分各自一切、部分一起一切。”据此,夫妻两边不只能够对婚前产业的归属达到协议,也能够对婚后产业的归属达到协议。
是否能够反向约好婚前、婚后产业归两边共有?
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则:“夫妻能够约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以及婚前产业归各自一切、一起一切或部分各自一切、部分一起一切。”据此,夫妻两边不只能够约好婚前、婚后产业归各自一切,也能够反向约好婚前、婚后产业归夫妻两边一起一切或部分各自一切、部分一起一切。怎么处理婚前产业公证?
第一步,当事人要准备好以下几种资料:①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请求人的未婚证明(证明由请求人单位人事部门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已婚的还要带上结婚证;②与约好内容有关的产业一切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带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③经协商一致达到的协议书;
第二步,准备好上述资料后,两边有必要一起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请求,填写公证的请求表格。托付别人署理或是一个人来办婚前产业公证,是不会被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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