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第22条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5-09 15:14浏览量:832
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释义第22条
《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第二十二条【以完结必定作业使命为期限的劳作合同停止的经济补偿】以完结必定作业使命为期限的劳作合同因使命完结而停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作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则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
条文注释
劳作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则,以完结必定作业使命为期限的劳作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约好以某项作业的完结为合同期限的劳作合同。从劳作合同准则的实践来看,一般适用于以下几种状况:
(1)以完结单项作业使命为期限的劳作合同;
(2)以项目承揽方法完结承揽使命的劳作合同;
(3)因时节原因暂时用工的劳作合同;
(4)其他两边约好的以完结必定作业使命为期限的劳作合同。
作业使命便是此类劳作合同的期限,作业使命一完结,劳作合同即停止。因而这种劳作合同实际上归于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只不过表现形式不同算了。
施行法令明确规则:以完结必定作业使命为期限的劳作合同因使命完结而停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作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则的经济补偿规范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比方,某一公司与某一劳作者约好完结一项科研方案,该劳作者用了9个月依照该公司的要求完结了这一科研方案,该公司依照本条规则应当在付出了科研经费和劳作报酬之后向该劳作者付出相当于该劳作者一个月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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