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09 05:09浏览量:133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子适用诉讼时效准则若干问题的规则
(法释〔2008〕11号,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经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布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子适用诉讼时效准则若干问题的规则》已于2008年8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为正确适用法令关于诉讼时效准则的规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令的规则,结合审判实践,拟定本规则。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款恳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款恳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一)付出存款本金及利息恳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目标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恳求权;
(三)根据出资联系发作的缴付出资恳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则的债款恳求权。
第二条 当事人违背法令规则,约好延伸或许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抛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自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则进行裁判。
第四条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但其根据新的依据可以证明对方当事人的恳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景象在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则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恳求再审或许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第五条 当事人约好同一债款分期实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终一期实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核算。
第六条 未约好实行期限的合同,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则,可以确认实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实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核算;不能确认实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款人要求债款人实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核算,但债款人在债款人第一次向其建议权力之时清晰表明不实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款人清晰表明不实行义务之日起核算。
第七条 享有吊销权的当事人一方恳求吊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则。
对方当事人对吊销合同恳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合同被吊销,返还产业、赔偿损失恳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吊销之日起核算。
第八条 返还不妥得利恳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许应当知道不妥得利现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核算。
第九条 办理人因无因办理行为发作的给付必要办理费用、赔偿损失恳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办理行为完毕而且办理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自己之日起核算。
自己因不妥无因办理行为发作的赔偿损失恳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办理人及危害现实之日起核算。
第十条 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确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则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发作诉讼时效间断的效能: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建议权力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许虽未签字、盖章但可以以其他方法证明该文书抵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函件或许数据电文方法建议权力,函件或许数据电文抵达或许应当抵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按照法令规则或许当事人约好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许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建议权力内容的布告的,但法令和司法解释还有特别规则的,适用其规则。
前款第(一)项景象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签收人可所以其法定代表人、首要担任人、担任收发函件的部分或许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所以自然人自己、同住的具有彻底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许被授权主体。
第十一条 权力人对同一债款中的部分债款建议权力,诉讼时效间断的效能及于剩下债款,但权力人清晰表明抛弃剩下债款的景象在外。
第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述状或许口头申述的,诉讼时效从提交申述状或许口头申述之日起间断。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确定与提申述讼具有平等诉讼时效间断的效能:
(一)恳求裁定;
(二)恳求付出令;
(三)恳求破产、申报破产债款;
(四)为建议权力而恳求宣告义务人失踪或逝世;
(五)恳求诉前产业保全、诉前暂时禁令等诉前办法;
(六)恳求强制执行;
(七)恳求追加当事人或许被告诉参与诉讼;
(八)在诉讼中建议抵销;
(九)其他与提申述讼具有平等诉讼时效间断效能的事项。
第十四条 权力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处理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安排提出维护相应民事权力的恳求,诉讼时效从提出恳求之日起间断。
第十五条 权力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许指控,恳求维护其民事权力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许指控之日起间断。
上述机关决议不立案、吊销案子、不申述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力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不立案、吊销案子或许不申述之日起从头核算;刑事案子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收效之日起从头核算。
第十六条 义务人作出分期实行、部分实行、供给担保、恳求延期实行、拟定清偿债款方案等许诺或许行为的,应当确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则的当事人一方“赞同实行义务。”
第十七条 关于连带债款人中的一人发作诉讼时效间断效能的事由,应当确定对其他连带债款人也发作诉讼时效间断的效能。
关于连带债款人中的一人发作诉讼时效间断效能的事由,应当确定对其他连带债款人也发作诉讼时效间断的效能。
第十八条 债款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确定对债款人的债款和债款人的债款均发作诉讼时效间断的效能。
第十九条 债款转让的,应当确定诉讼时效从债款转让告诉抵达债款人之日起间断。
债款承当景象下,构成原债款人对债款供认的,应当确定诉讼时效从债款承当意思表明抵达债款人之日起间断。
第二十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确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则的“其他妨碍”,诉讼时效间断:
(一)权力被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许法定代理人逝世、损失代理权、损失行为能力;
(二)承继开端后未确认承继人或许遗产办理人;
(三)权力人被义务人或许其他人操控无法建议权力;
(四)其他导致权力人不能建议权力的客观景象。
第二十一条 主债款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确保人享有主债款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确保人未建议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当确保职责后向主债款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但主债款人赞同给付的景象在外。
第二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赞同实行义务的意思表明或许自愿实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实施后,案子尚在一审或许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规则;本规则实施前现已终审的案子,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时,不适用本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实施前本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则相冲突的,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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