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婚姻是无效的?什么是无效婚姻?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08 20:21浏览量:1691
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两边不具法定成婚条件或没有实行法定成婚程序而订立的婚姻,不发作合法婚姻的法令效能。那么终究什么样的婚姻是无效的呢?下面听讼网小编将为我们收拾相关的常识,期望能给您带来协助。
一、无效婚姻(void marriage )概念
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两边不具法定成婚条件或没有实行法定成婚程序而订立的婚姻,不发作合法婚姻的法令效能。
二、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
关于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10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制止成婚的亲属联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成婚的疾病,婚后没有治好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其间重婚有两种状况:一是法令上重婚,即有爱人者与别人挂号成婚;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有爱人者与别人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上述事例中温某的老公与别人的景象即归于事实上的重婚。
三、无效婚姻承认请求权的主体
依据《婚姻法解说一》第7条的规则,有权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则向法院就已处理成婚挂号的婚姻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含婚姻当事人及好坏联系人。好坏联系人包含:
(1)以重婚为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达法定婚龄为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到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制止成婚的亲属联系为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成婚的疾病,婚后没有治好为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一起生活的近亲属。
关于近亲属的确定,应以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遵循定见》第12条的规则为依据,包含爱人、爸爸妈妈、子女、兄弟姐妹、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孙子女、外孙子女。
除了重婚案子能够由基层组织请求宣告无效外,其他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只限于婚姻当事人和近亲属。
四、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程序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说(二)了解与适用》一书中的观念,宣告婚姻无效只能经过诉讼途径,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仅限于人民法院,其他任何机关包含婚姻挂号办理机关均无此项权限。宣告婚姻无效的案子归于非诉案子,人民法院审理时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的规则运用特别程序。
1.一审终审。《婚姻法解说一》第9条规则,有关婚姻效能的判定一经作出,即发作法令效能。当事人提出上诉或申述,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2.不适用调停。《婚姻法解说一》第9条规则,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子,对婚姻效能的案子不适用调停,应当依法作出判定。因而,判定是宣告婚姻无效案子仅有的裁判方法。
3.不允许撤诉。《婚姻法解说二》第2条规则:“人民法院受理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案子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定。原告请求撤诉的,不予允许。”关于当事人以离婚为由提起的诉讼,法院经审查以为确属无效婚姻的,要行使释明权,将婚姻无效景象奉告当事人。
4.关于宣告婚姻无效案子与因婚姻无效而发作的民事权益争议别离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予以处理。《婚姻法解说二》第4条规则:“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子,触及产业切割和子女抚育的,应当对婚姻效能的确定和其他胶葛的处理别离制造裁判文书。”《婚姻法解说一》第9条第2款规则:触及产业切割和子女抚育的,能够调停。调停达到协议的,另行制造调停书。对产业切割和子女抚育问题的判定不服的,当事人能够上诉。这就要求在触及产业切割和子女抚育问题达到调停协议的景象下需求制造两份法令文书,一份是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定书,另一份是关于产业切割和子女抚育问题的调停书。假如未就产业切割和子女抚育问题达到协议,可制造两份判定书,宣告婚姻无效的仍适用特别程序,一经作出即收效,不得上诉。触及产业切割和子女抚育部分适用榜首审一般程序或简易程序,其判定能够上诉;当然也能够制造一份法令文书,但需在判定主文后边告知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定内容已收效,不服产业切割和子女抚育部分的判定内容能够上诉。
《婚姻法解说二》第7条规则: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联系别离受理了离婚和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案子的,关于离婚案子的审理,应当待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案子作出判定后进行。在婚姻联系被宣告无效后,触及产业切割和子女抚育的,应当持续审理。
五、婚姻被宣告无效后的法令结果
婚姻无效的法令结果,是指无效的效能是否具有溯及力,以及因无效而发作的产业切割、子女抚育等结果。
1、有无溯及力
《婚姻法》第12条规则: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力义务。因而,《婚姻法》对无效婚姻采取了溯及既往的准则。
2、产业联系
《婚姻法》第12条规则:同居期间所得的产业,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据照料无过错方的准则判定。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产业处理,不得损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产业权益。《婚姻法解说一》第15条又进一步明确规则:被宣告无效或被吊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产业,按一起共有处理。但有依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一切的在外。
关于两边一起共有的产业,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遵循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第90条的规则合理切割。需求留意的是,在共有产业的确定及切割方面,无效婚姻与有用婚姻并无太大不同。但婚姻被宣告无效后,当事人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力义务联系,且溯及既往,因而,不得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产业准则的规则。无效婚姻当事人不能建议以下一些产业权力:
(1)假如婚姻当事人一方逝世,而该婚姻又被确以为无效婚姻,则婚姻另一方原先依法享有的死者爱人的身份应会损失,不再是法定的榜首次序承继人,也就不再享有《婚姻法》第24条所规则的彼此承继遗产的权力。
(2)无过错方不能依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则,要求损害赔偿,只能要求给予恰当照料。
3、子女抚育
《婚姻法》第12条规则:无效婚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有关爸爸妈妈子女的规则。因而,婚姻的效能与爸爸妈妈子女之间的权力义务并无影响,不管婚姻有用是无效,均适用《婚姻法》关于爸爸妈妈子女的权力义务与婚生子女给予相同对待。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我们收拾的关于无效婚姻的相关常识,关于无效婚姻的景象及确定都由法令予以明确规则,经过以上常识信任我们对无效婚姻应该有了必定的了解,假如还有疑问欢迎登录听讼网进行律师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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