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交强险保险费的交付】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30 17:07浏览量:588

第十二条 签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合一起,投保人应当一次付出全部稳妥费;稳妥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稳妥单、稳妥标志。稳妥单、稳妥标志应当注明稳妥单号码、车牌号码、稳妥期限、稳妥公司的称号、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
被稳妥人应当在被稳妥机动车上放置稳妥标志。
稳妥标志款式全国一致。稳妥单、稳妥标志由保监会监制。任何单位或许个人不得假造、变造或许运用假造、变造的稳妥单、稳妥标志。
【详解】本条是关于稳妥费的交给以及稳妥单、稳妥标志的有关事项的规则。
本条第1款是对签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合一起,合同两边当事人应当实行的职责的规则,首要包含两层意义:(1)就投保人而言,其在与稳妥公司签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合一起,应当一次付出全部稳妥费。这一规则意味着:①投保人在签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合一起,应当实行付出稳妥费的职责;②投保人有必要一次付出全部稳妥费,这与一般商业险答应分期付出的办法存在较大差异。(2)就稳妥公司而言,应当向投保人签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的稳妥单、稳妥标志。稳妥单、稳妥标志应当注明稳妥单号码、车牌号码、稳妥期限、稳妥公司的称号、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
付出稳妥费是投保人的首要合同职责,而稳妥单、稳妥标志是稳妥合同的重要证明,一起,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的监督办理,以及便当对路途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及时救治均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因而,及时签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的稳妥单、稳妥标志也是稳妥公司有必要实行的职责。
本条第2款规则,被稳妥人应当在被稳妥机动车上放置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的稳妥标志。稳妥标志是《法令》中特别规则的,用以便当证明稳妥联系存在的要求,确保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门施行监督办理,以确保准则在尽可能广泛的范围内得到履行。被稳妥人未按规则放置稳妥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门应当拘留机动车,告诉当事人供给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的稳妥标志或许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处正告或许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这在《路途交通安全法》第95条、《法令》第40条都有明确规则。
在我国台湾地区的“强制轿车职责稳妥法施行细则”中,也对稳妥证的带着作了强制性规则。其要求强制轿车职责稳妥之稳妥证应随车带着备验,公路监理机关履行路旁边稽察或警察机关履行交通勤务时,轿车驾驶人或所有人均应合作提示稳妥证。
本条第3款规则,稳妥标志款式全国一致。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的稳妥单、稳妥标志由保监会监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假造、变造或许运用假造、变造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的稳妥单、稳妥标志。
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单和稳妥标志由保监会监制,其意图在于经过加强稳妥监管机关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单和稳妥标志制造的办理,从而为公安交通办理部门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的监督办理供给便当,并进而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准则的顺利运转供给杰出的保证。
所谓假造稳妥单、稳妥标志,是指将一些物质资料经过复印、影印、描绘等办法而使其变成稳妥单、稳妥标志的行为。所谓变造稳妥单、稳妥标志,是指行为人以真稳妥单和真稳妥标志为根本资料,经过涂抹、剪贴等办法,改动原有稳妥单和稳妥标志的形状、数量、记载事项等的行为。变造稳妥单和稳妥标志,从广义上来讲,归于假造稳妥单和稳妥标志的一种。但严格来说,两者存在必定的差异。变造的稳妥单和稳妥标志是在实在稳妥单和稳妥标志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加工改造的行为,变造后的稳妥单和稳妥标志或多或少存在着真稳妥单和稳妥标志的成分。而假造稳妥单和稳妥标志则不同,它完全是原始制造出虚伪稳妥单和稳妥标志的行为。有的假造不需要运用实在的稳妥单和稳妥标志,有的尽管运用实在的稳妥单和稳妥标志(如用复印、拍照等办法),但假造的稳妥单和稳妥标志都不含有实在稳妥单和稳妥标志的成分。此外,假造往往运用先进的技能设备,成批量地进行较为传神的制造;而变造首要是依托一些手工操作,其制造数量和传神程度一般不如假造。
假造、变造或许运用假造、变造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的稳妥标志,或许运用其他机动车的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的稳妥标志,由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门予以收缴,拘留该机动车,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这在《路途交通安全法》第96条、《法令》第41条中均有明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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