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的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20 07:29浏览量:2636

(1996年6月15日国务院赞同1996年7月9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的顺利进行,维护债款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令的规则,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建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进行清算,适用本办法。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破产清算的法令、行政法规处理。
   第三条 企业能够自行安排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的,依照本办法关于一般清算的规则处理。企业不能自行安排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或许依照一般清算的规则进行清算呈现严峻妨碍的,企业董事会或许联合处理委员会等权利安排(以下简称企业权利安排)、投资者或许债款人能够向企业批阅机关恳求进行特别清算。企业批阅机关赞同进行特别清算的,依照本办法关于特别清算的规则处理。企业被依法责令封闭而闭幕,进行清算的,依照本办法关于特别清算的规则处理。
   第四条 企业清算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以经赞同的企业合同、规章为根底,依照公正、合理和维护企业、投资者、债款人合法权益的准则进行。
   第二章 一般清算
   第一节 清算期限
 第五条 企业清算开端之日为企业经营期限届满之日,或许企业批阅机关赞同企业闭幕之日,或许人民法院判定或许裁定安排判决停止企业合同之日。
   第六条 企业清算期限自清算开端之日起至向企业批阅机关提交清算陈述之日止,不得超越180日。因特殊情况需求延伸清算期限的,由清算委员会在距清算期限届满的15日前,向企业批阅机关提出延伸清算期限的恳求。延伸的期限不得超越90日。
   第七条 企业在清算期间,不得展开新的经营活动。
   第二节 清算安排
 第八条 企业进行清算,应当由企业权利安排安排建立清算委员会。清算委员会应当自清算开端之日起15日内建立。
   第九条 清算委员会至少由3人组成,其成员由企业权利安排在企业权利安排成员中选任或许延聘有关专业人员担任。  清算委员会设主任一人,由企业权利安排录用。经企业权利安排赞同,清算委员会能够延聘工作人员处理清算的详细事务。
   第十条 清算期间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替换清算委员会成员:(一)清算委员会成员有违法行为;(二)债款人恳求并确有正当理由;(三)清算委员会成员逝世或许损失行为能力。
   第十一条 清算委员会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整理企业产业,编制资产负债表和产业清单,拟定清算计划;(二)布告不知道债款人并书面通知已知债款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企业未了断的事务;(四)提出产业评价作价和核算根据;(五)清缴所欠税款;(六)整理债款、债款;(七)处理企业清偿债款后的剩下产业;(八)代表企业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第十二条 清算委员会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和产业清单、提出的产业评价作价和核算根据、拟定的清算计划,须经企业权利安排承认后,报企业批阅机关存案。
   第十三条 清算委员会建立后,企业有关人员应当在清算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将企业的会计报表、财政帐册、产业目录、债款人和债款人名册以及与清算有关的其他材料,提交清算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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