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03 05:49浏览量:2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39号
现发布《计算机软件维护法令》,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总理 朱镕基
2001年12月20日
计算机软件维护法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达和运用中发作的利益联系,鼓舞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 本法令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第三条 本法令下列用语的意义:
(一)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成果而能够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才能的设备履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许能够被主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许符号化句子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方针程序为同一著作。
(二)文档,是指用来描绘程序的内容、组成、规划、功用规范、开发状况、测验成果及运用方法的文字材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规划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三)软件开发者,是指实践安排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结的软件承当职责的法人或许其他安排;或许依托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结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当职责的自然人。
(四)软件著作权人,是指按照本法令的规则,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许其他安排。
第四条 受本法令维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第五条 我国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管是否宣布,按照本法令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我国境内发行的,按照本法令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按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许常常居住地国同我国签定的协议或许按照我国参与的世界公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令维护。
第六条 本法令对软件著作权的维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维、处理进程、操作方法或许数学概念等。
第七条 软件著作权人能够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软件挂号组织处理挂号。软件挂号组织发放的挂号证明文件是挂号事项的开始证明。
处理软件挂号应当交纳费用。软件挂号的收费规范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则。
第二章软件著作权
第八条 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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