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的继承纠纷怎么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09 22:59浏览量:262
现实婚姻的承继胶葛怎样处理?下面听讼网小编就对此收拾一些相关常识,期望对您有协助。
现实婚姻的承继胶葛怎样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
第八条 承继权胶葛提申述讼的期限为二年,自承继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权力被侵略之日起核算。可是,自承继开端之日起超越二十年的,不得再提申述讼。
【提 示】
未经成婚挂号而同居的当事人是否互相享有承继权?法院应结合有关婚姻挂号方法的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进行审理。如确定为现实婚姻的,当事人应当互有承继权;如确定为不合法同居的,则不能互享承继权。
【案 情】
原告:沈辉(曾用名孙辉)
原告:沈玉华
原告:黄丽燕
原告:黄莉峰
被告:孙岳明
原告孙辉系被承继人孙亚云的亲生儿子,被告孙岳明是孙亚云的父亲。原告沈玉华是孙亚云未领成婚证的爱人,原告黄丽燕、黄莉峰是孙亚云的继子女。
被承继人孙亚云是上海爱碧埃化学建材有限公司职工。1998年3月该公司为本公司职工投保了人身集体险,保险金额为10万,保单中未指定受益人。1999年2月14日,被承继人患病逝世,取得保险金10万元,扣除孙亚云生前告贷4200元,实得人民币9.58万元由被告孙岳明保管。后被告将该款作五等分,除沈辉外,其他原告已收取。原告沈辉以为比例少而回绝领款,遂涉讼。
被承继人孙亚云与原告孙辉的法定代理人许明珍,于1988年8月13日经金山县人民法院(88)金法民字第245号民事调停书调停离婚,两边所生儿后代辉随许明珍共同日子。1993年10月,孙亚云与沈玉华同居,并抚养了沈玉华与前夫所生的女儿黄丽燕、儿子黄莉峰。1994年元旦,孙亚云与沈玉华举行了成婚仪式。
原告沈辉诉称:其与被告孙岳明是死者孙亚云的合法承继人,恳求法院均匀切割9.58万元的遗产。
原告沈玉华、黄丽燕、黄莉峰诉称:1993年10月,咱们与死者孙亚云共同日子,构成了现实婚姻与继子女联系。恳求法院对9.58万元的遗产施行五等分。
被告孙岳明未作书面辩论。庭审中辩称:9.58万元应扣除被告为获取保险金而付出的代理费1490元后,施行五等分。
【审 判】
法院经审理以为:本案系争标的是由被承继人生前地点公司投保集体险,被保险人逝世后所发生的保险金。投保时,因未指定受益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则,应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又依据《集体人身意外损伤保险条款》第十条的规则,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承继人为受益人。被承继人孙亚云与第二原告沈玉华,于1993年10月,未经挂号成婚即同居日子,于1994年元旦按乡村风俗举行成婚仪式,显属缺少成婚应实行挂号的必要要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成婚挂号的而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案子的若干意见》第三条规则,在1994年2月1日施行的新婚姻挂号管理条例施行之日前共同日子,应属现实婚姻。据此,法院确定原告沈玉华与被承继人孙亚云系现实婚姻联系。被承继人与第三、第四原告共同日子,且抚养了他们,构成了继子女联系,继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权力。据此,本案的四原告与被告同是法定承继人,同属榜首次序承继人。投保时未确定受益人,五个承继人按照持平比例享有承继权。原告沈辉的辩解,缺少现实和法令依据,法院不予确定。被告要求扣除为得到保险金而付出的代理费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十条榜首款、第三款,第十三条榜首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榜首百二十八条之规则,作出如下判定:被承继人孙亚云遗产9.58万元,由原告沈辉、原告沈玉华、原告黄丽燕、原告黄莉峰和被告孙岳明均匀切割,即每人各得19160元。此款于本判定收效后十日内由被告给付各原告。
本案诉讼费3384元,由原告沈辉、原告沈玉华、原告黄丽燕、原告黄莉峰、被告孙岳明均匀担负,即每人各担负诉讼费676.80元。原告沈辉在申述时已向本院预交3384元。第二、第三、第四原告及被告所承当之费于判定收效后七日内交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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