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时死亡保险公司要不要赔付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01 18:30浏览量:1187

浅谈再稳妥合同的缔结
要约即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订约的意思标明,期望另一方承受。
许诺是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提出的要约标明承受。
事例:体检时逝世,稳妥公司应该赔付吗?
黄某于2002年4月11日为颜某向某稳妥公司投保“安全鸿盛”稳妥金额层次1万元,一起预交了首期稳妥费1181元。稳妥公司开了“人身险暂收收据”给原告。由于颜某超龄,稳妥公司于2002年4月25日向投保人宣布要求被稳妥人进行体检的新契约通知书。4月26日,业务员带领被保人颜某到医院体检。颜某在体检开端之前疾病发生,其时办理了住院。经确诊为(1)肺部感染性休克;(2)风心病;(3)心衰,住院至4月29日逝世。原告黄某于2002年10月21日向法院申述,要求稳妥公司补偿,后两边达到宽和:稳妥公司退给原告稳妥费1181元;一起依照稳妥职责一年内疾病身故付出1000元;承当案子受理费230元;合计2411元。原告赞同抛弃诉讼请求及稳妥职责等全部权利。协议实行之后,原告又于2002年12月20日再次申述,要求被陈述补偿。
法院以为,投保人提交的投保书是要约。稳妥公司宣布的新契约通知书未清晰标明是否赞同承保,而是要求被稳妥人进行体检。因而,不是许诺,而是一份新要约。投保人若赞同通知书的内容,按稳妥公司的要求进行体检并供给被稳妥人身体健康的体检陈述给稳妥公司后,就完结了对稳妥公司该份新要约的许诺,投保人与稳妥公司的稳妥合同才建立。本案中,投保人及被稳妥人尽管赞同进行体检,但被稳妥人在进行体检时发病逝世,没有完结体检,也未供给被稳妥人的体检陈述,因而稳妥合同未建立。故原告以两边之间的人身稳妥合同现已建立为由,要求稳妥公司承当职责的理由不建立。上诉人于2002年10月21日第一次向人民法院申述后,两边现已就争议事项达到协议并已实行。上诉人以同一现实和理由提申述讼,违反诚笃信用原则,其诉讼请求缺少现实和法令根据,法院不予支撑。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由上诉人承当。
本案提醒了一个稳妥合同纠纷中常见的问题:在稳妥费预交的状况下,人身稳妥合同何时建立。
根据《合同法》的规则,合同的缔结需通过“要约、许诺”的进程。从《稳妥法》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稳妥要求,经稳妥人赞同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到协议,稳妥合同建立” 的规则看。投保人提出稳妥要求即缔结稳妥合同之要约,而稳妥人赞同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到协议即许诺。当该进程完结之后,稳妥合同建立。
人身稳妥合同的缔结相同需阅历要约、许诺的进程。以个人人身险稳妥合同为例,根据当时国内的出售形式,合同的缔结一般要阅历:业务员通过向潜在的投保人进行宣扬及保证规划等宣布稳妥出售信息(展业)、投保人根据稳妥人的要求,在业务员的指导下填写相关文件并提交相应材料以提出稳妥要求(投保)、稳妥人根据投保人的状况进行审阅并作出审阅决议、审阅决议经投保人承认后稳妥人印制保单并交给投保人(承保)。从法令的视点看,此进程能够归结为要约约请(展业)、要约(投保)、许诺(承保)三个过阶段。该进程中,稳妥人的审阅决议依稳妥标的危险状况不同而不同。根据审阅决议品种的不同,许诺的时刻落点及许诺的主体亦会有所差异,然后导致合同建立时刻上的不同。
稳妥公司通过对投保书进行审阅,宣布要求被稳妥人进行体检的新契约通知书。从内容上看,该通知书并未写明是否赞同承保,而是要求投保人进一步供给体检及健康状况的材料。因而该通知书既非赞同承保的许诺,也非新的要约。因而投保人签收通知书并根据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体检的行为并不标明稳妥合同现已建立。
另一方面,由于被稳妥人的逝世原由于疾病逝世,并不契合稳妥条款中“意外逝世”的界说,一起被稳妥人的状况也不属于暂收收据中所约好的免体检额的疾病身故。因而,被稳妥人在稳妥合同建立之前的体检进程中逝世,也天然不可能根据“暂收收据”的约好取得稳妥公司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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