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的时效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08 00:17浏览量:2649
劳作裁定的时效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争议调停裁定法》第二十七条规则:劳作争议恳求裁定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裁定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权力被损害之日起核算。
前款规则的裁定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建议权力,或许向有关部门恳求权力救助,或许对方当事人赞同履行义务而间断。从间断时起,裁定时效期间从头核算。
因不可抗力或许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榜首款规则的裁定时效期间恳求裁定的,裁定时效间断。从间断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裁定时效期间持续核算。
劳作联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作报酬发作争议的,劳作者恳求裁定不受本条榜首款规则的裁定时效期间的约束;可是,劳作联系停止的,应当自劳作联系停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条是关于恳求裁定的时效期间的规则。
(一)裁定时效
时效是指必定的现实状况持续存在必定时刻后即发作必定法令结果的法令准则。裁定时效具体来说便是指权力人于必定时刻内不行使恳求劳作争议裁定安排维护其民事权力的恳求权,就损失该恳求权的法令准则。裁定时效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杰出特征:
榜首,从裁定时效的条件上看,裁定时效是以权力人不行使恳求劳作争议裁定安排维护其权力的现实状况为条件的;
第二,在裁定时效完成后权力人所损失的并非是向劳作争议裁定安排恳求裁定的权力。在时效完成后,权力人仍有权向劳作争议裁定安排恳求裁定,不过劳作争议裁定安排不再维护其权力;
第三,裁定时效具有强制性。法令关于裁定时效的规则,归于强制性标准,当事人不得协议扫除对裁定时效的适用,也不得协议改变裁定时效的期间;第四,裁定时效具有特别性。所谓特别性,是指这儿规则的裁定时效仅适用于劳作争议裁定案子。
对劳作争议案子规则裁定时效,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榜首,维护劳作联系的安稳。时效准则的效果就在于使现实状况与法令状况相一致,然后完毕当事人世的权力义务的不安稳状况,使之在法令上从头固定下来,然后维护了劳作联系的安稳。
第二,催促权力人及时行使权力。因裁定时效完成后,权力人即损失恳求劳作争议裁定安排维护其权力的恳求权,因而裁定时效就起到了催促权力人及时行使恳求权的权力。权力人及时行使权力,有利于劳作争议的赶快处理,维护劳作联系的安稳。
第三,有利于正确处理劳作争议案子。裁定时效准则催促权力人及时行使权力,然后使劳作争议裁定安排赶快地介入劳作争议,这样因争议发作的时刻较短,易于调查取证,便于正确处理,防止因年代久远、依据不全或难以辨认而导致过错判决。
1.裁定时效为一年。关于裁定时效的期间,现行的《劳作法》第八十二条规则:“提出裁定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作争议发作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提出书面恳求。”而民法通则规则的一般民事权力时效为两年,特别的民事权力诉讼时效为一年。劳作法的这一时效规则差异于民事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这是依据劳作争议案子的特别性而作出的规则,旨在赶快地处理劳作争议。但在实践履行中,由于有些劳作争议案子的状况很杂乱,劳作者难以在六十日内恳求裁定,往往由于超过了裁定时效而得不到法令维护。尤其是在当时劳作力供大于求的局势下,一些劳作者如刚结业的大学生、农民工等明知权力被损害,为了与用人单位保持劳作联系,保住“饭碗”,不会一发作劳作争议就去恳求裁定,往往是最终没有办法,无可奈何才去建议权力,这时候或许现已过了六十日的裁定时效期间。因而,在立法过程中,有许多定见以为劳作法中规则的六十日的时效期间过短,不利于维护劳作者的合法权益。本法参照了民法通则关于特别民事权力的诉讼时效的规则,延长了恳求裁定的时效期间,将劳作争议裁定的时效期间规则为一年。
2.裁定时效的核算。依据本条规则,裁定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权力被损害之日起核算。权力人知道自己的权力遭到了损害,这是其恳求劳作争议裁定安排维护其权力的根底。从这一时刻点开端核算裁定时效期间,契合裁定时效是权力人恳求裁定安排维护权力的法定时刻的原意。知道权力遭受了损害,指权力人片面上已了解自己权力被损害现实的发作;应当知道权力遭受了损害,指权力人虽然片面上不了解其权力已被损害的现实,但依据他所在的环境,有理由以为他已了解已被损害的现实,他对损害的不知情,出于对自己的权力未尽到必要的留意或将其作为推迟裁定时效期间起算点的托言的状况。
裁定时效的起算,以权力人的权力客观上遭到了损害、且片面上已知晓权力被损害的现实为构成要件。权力人片面上以为自己的权力遭到了损害,而现实上其权力并未遭到损害的,不能使裁定时效期间开端核算。
(二)裁定时效的间断
裁定时效的间断,是指在裁定时效进行期间,因发作法定事由致使现现已过的裁定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间断事由消除后,从头开端核算裁定时效期间。
1.裁定时效间断的法定事由。本条第二款规则“前款规则的裁定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建议权力,或许向有关部门恳求权力救助,或许对方当事人赞同履行义务而间断”。因而,裁定时效间断的法定事由有三种景象:(1)向对方当事人建议权力。如劳作者向用人单位讨要被拖欠的薪酬或许经济补偿;(2)向有关部门恳求权力救助。如劳作者向劳作监察部门或许工会反映用人单位违法要求加班,恳求维护歇息权力;也可所以指向劳作争议调停安排恳求调停;(3)对方当事人赞同履行义务。如劳作者向用人单位讨要被拖欠的薪酬,用人单位容许付出。需求留意,确定时效是否间断,需求由恳求承认裁定时效间断的一方当事人提供有上述三种景象之一的依据。因而,需求当事人有依据认识,留意保存和搜集依据。
2.裁定时效间断的法令结果。发作裁定时效间断时,现已进行的裁定时效期间统归无效,从头开端核算时效期间。本条第二款规则“从间断时起,裁定时效期间从头核算”。这儿的“间断时起”应理解为间断事由消除时起。如权力人恳求调停的,经调停达不成协议的,应自调停不成之日起从头核算;如达到调停协议,自义务人应当履行义务的期限届满之日起核算等。
(三)裁定时效的间断
裁定时效的间断,是指在裁定时效进行中的某一阶段,因发作法定事由致使权力人不能行使恳求权,暂停核算裁定时效,待阻止时效进行的事由消除后,持续进行裁定时效期间的核算。
1.裁定时效间断的事由。裁定时效的间断是因权力人不能行使恳求权才发作的,因而发作裁定时效间断的事由应是阻止权力人行使权力的客观现实、无法预知的客观妨碍。本条第三款规则:“因不可抗力或许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榜首款规则的裁定时效期间恳求裁定的,裁定时效间断。”依据《民法通则》第 153条规则,这儿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防止而且不能战胜的客观状况,如发作特大自然灾害、地震等。这儿的“其他正当理由”,是指除不可抗力外阻止权力人行使恳求权的客观现实。如权力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无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逝世或损失民事行为能力等。
2.裁定时效间断的法令结果。依据本条第三款规则:“从间断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裁定时效期间持续核算。”因而,在发作裁定时效间断时,现已进行的诉讼时效依然有用,而仅是将时效间断的时刻不计人裁定时效期间,也便是将时效间断前后时效进行的时刻兼并核算裁定时效期间。
(四)劳作报酬争议裁定的特别时效
本条规则恳求劳作裁定的一般时效为一年。可是,在有些状况下,一年的时效期间还不能维护劳作者的合法权益。如在有的职业,尤其是建筑业,拖欠薪酬问题比较杰出,工人的劳作报酬很多到年末才结算;还有些劳作者为了保持劳作联系,在劳作联系存续期间对用人单位拖欠劳作报酬的行为不敢建议权力。假如都适用一年的裁定时刻,不利于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因而本条第四款规则:“劳作联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作报酬发作争议的,劳作者恳求裁定不受本条榜首款规则的裁定时效期间的约束。”关于劳作者与用人单位的劳作联系现已停止的状况,则没有维系劳作联系这样的顾忌,因而本条第四款作出了“劳作联系停止的,应当自劳作联系停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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