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证据不足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08 13:51浏览量:800
什么是依据不足不申述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矩:人民检察院以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现实现已查清,依据的确、充沛,依法应当追查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申述决议,依照审判统辖的规矩,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檀卷资料、依据移交人民法院。由此可见,对刑事案子,有必要依据的确,充沛才干申述。
依据不足不申述,是指刑事案子的依据还不能满意“依据的确,充沛”的要求,因而,人民检察院对该刑事案子不予以申述的决议。
依据不足不申述需求契合哪些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矩:关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子,人民检察院依然以为依据不足,不契合申述条件的,应当作出不申述的决议。
此规矩中包含两个条件:
(1)案子现现已过了补充侦查。这是对案子现现已过补充侦查,仍作不申述决议的机遇操控,也是作该决议的程序条件。一般来说,未进一步搜集依据就以为不契合申述条件。
(2)依据不足,不契合申述条件的。这是指依据不足以充沛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罪过,以至于即便提起公诉,法院通过开庭审理,也很可能会宣告被告人无罪。
人民检察院对此种景象下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申述决议的,有必要一起具有上述两个条件。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矩(试行)》第四百零四条 具有下列景象之一,不能确认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求追查刑事责任的,归于依据不足,不契合申述条件:
(一)犯罪构成要件现实缺少必要的依据予以证明的;
(二)据以科罪的依据存在疑问,无法查验现实的;
(三)据以科罪的依据之间、依据与案子现实之间的对立不能合理扫除的;
(四)依据依据得出的定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扫除合理置疑的;
(五)依据依据确定案子现实不契合逻辑和经历规律,得出的定论显着不契合常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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