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薪酬中职工的范围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19 11:27浏览量:2425
问:企业员工薪酬中员工的规模是什么?
答:《企业会计原则第9号-企业会计原则》规则:本原则所称员工,是指与企业缔结劳作合同的一切人员,含全职、兼职和暂时员工,也包含虽未与企业缔结劳作合同但由企业正式录用的人员。未与企业缔结劳作合同或未由其正式录用,但向企业所供给服务与员工所供给服务相似的人员,也归于员工的领域,包含经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定用工合同而向企业供给服务的人员。
依据《企业会计原则解说第十章员工薪酬》员工薪酬原则所称的“员工”与《劳作法》中的“劳作者”比较,既有重合,又有拓宽,包含以下三类人员:
(一)与企业缔结劳作合同的一切人员,含全职、兼职和暂时员工。依照《劳作法》和《劳作合同法》的规则,企业作为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应当缔结劳作合同,员工薪酬原则中的员工首要包含这部分人员,即与企业缔结了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结必定的作业为期限的劳作合同的一切人员。
(二)未与企业缔结劳作合同、但由企业正式录用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依照《公司法》的规则,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为企业的战略开展提出主张、进行相关监督等,意图是进步企业全体运营管理水平,对其付出的补助、补助等酬劳从性质上归于员工薪酬。因此,尽管有些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不是本企业员工,未与企业缔结劳作合同,可是归于员工薪酬原则所称的员工。
(三)在企业的方案和操控下,虽未与企业缔结劳作合同或未由其正式录用,但为其供给与员工相似服务的人员,也归于员工薪酬原则所称的员工。比方,企业与有关中介机构签定劳务用工合同,尽管企业并不直接与合同下雇佣的人员缔结单项劳作合同,也不录用这些人员,但经过劳务用工合同,这些人员在企业相关人员的领导下,依照企业的作业方案和组织,为企业供给与本企业员工相似的服务;换句话,假如企业不运用这些劳务用工人员,也需求雇佣员工缔结劳作合同供给相似服务,因此,这些劳务用工人员归于员工薪酬原则所称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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