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后果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30 07:05浏览量:1317
交通肇事逃逸案子时有发作,对相关案子的处理牵涉到刑事、民事和行政等诸多方面的法令问题,交通肇事逃逸是社会长时间重视的热门,下面听讼网小编来给我们介绍一下交通肇事逃逸的法令结果。
交通肇事逃逸的法令结果
关于刑事职责问题
关于交通肇事罪的科罪量刑问题,《刑法》第133条第1款规则:“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因此发作重大事端,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重大丢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交通运输肇过后逃逸或许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逝世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非一切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均需承当刑事职责,行为人承当刑事职责有必要以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条件。
1、《刑法》第133条规则的“交通运输肇过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下列景象之一,在发作交通事端后,为躲避法令追查而逃跑的行为:
(1)逝世1人或许重伤3人以上,负事端悉数或许首要职责的;
(2)逝世3人以上,负事端平等职责的;
(3)形成公共产业或许别人产业直接丢失,负事端悉数或许首要职责,无能力补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4)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端悉数或许首要职责,并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
①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驭机动车辆的;
②无驾驭资历驾驭机动车辆的;
③明知是安全设备不全或许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驭的;
④明知是无牌证或许已作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驭的;
⑤严峻超载驾驭的。
2、刑法第133条规则的“因逃逸致人逝世”,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过后为躲避法令追查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逝世的景象。
交通肇过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一切人、承包人或许搭车人指派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逝世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3、行为人在交通肇过后为躲避法令追查,将被害人带离事端现场后躲藏或许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逝世或许严峻残疾的,应当别离按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则,以成心杀人罪或许成心伤害罪科罪处分。
关于行政职责问题
1、《路途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第2款规则:“形成交通事端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门撤消机动车驾驭证,且毕生不得从头获得机动车驾驭证。”
2、《交通事端处理程序规则》第58条规则:“对发作路途交通事端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撤消驾驭人机动车驾驭证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定后,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门依法撤消机动车驾驭证;一起具有逃逸景象的,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门应当一起依法作出毕生不得从头获得机动车驾驭证的决议。”
3、《广东省路途交通安全法令》第66条规则:“未获得机动车驾驭证驾驭车辆发作交通事端后逃逸,没有构成犯罪的,五年内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驭证;构成犯罪的,毕生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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