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的结婚登记情形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05 23:48浏览量:1895

婚姻挂号处理机关不予受理的成婚挂号景象有哪些?当未到达法定成婚年龄的婚姻挂号处理机关是否会受理?法律上又是怎样规则的?下文为您具体介绍。
请求成婚挂号的当事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婚姻挂号处理机关不予挂号:
1、未到法定成婚年龄的;
2、非自愿的;
3、已有爱人的;
4、归于直系血亲或许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法律规则制止成婚或许暂缓成婚的疾病的。
婚姻挂号机关不予受理离婚请求的景象
1、男女两边或一方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婚姻挂号机关,不处理离婚挂号:
2、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赞同离婚的;
3、两边均要求离婚,可是子女、产业等问题没有协商共同;
4、两边都赞同离婚,但一方回绝到婚姻机关处理离婚挂号的;
5、处理离婚挂号手续不完全的;
6、一方是精神病人的;
7、两边没有成婚挂号手续的。
相关法律规则
《婚姻挂号法令》
第六条处理成婚挂号的当事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婚姻挂号机关不予挂号:
(一)未到法定成婚年龄的;
(二)非两边自愿的;
(三)一方或许两边已有爱人的;
(四)归于直系血亲或许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成婚的疾病的。
第七条婚姻挂号机关应当对成婚挂号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资料进行检查并问询相关状况。对当事人契合成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挂号,发给成婚证;对当事人不契合成婚条件不予挂号的,应当向当事人阐明理由。
第十二条处理离婚挂号的当事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婚姻挂号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到离婚协议的;
(二)归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许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成婚挂号不是在中国内地处理的。
第十三条婚姻挂号机关应当对离婚挂号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资料进行检查并问询相关状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育、产业、债款等问题达到共同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挂号,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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