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最新规定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26 17:34浏览量:2266
医疗事端的处理有相关的法律规则。医疗事端处理方法实施细则是对常见的医疗事端中常见的问题进行的愈加详细的剖析和拟定出愈加详细的方法。那么,医疗事端处理方法实施细则的最新规则有哪些?
医疗事端处理方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依据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九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端处理方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则,拟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下列状况归于《方法》第五条规则的医疗责任事端:
(一)对危、急、重患者片面强调准则、手续,推诿、回绝抢救,或自己有才能处理而不担任任地转院(科),致使损失抢救机遇,形成不良后果的;
(二)擅离职守,贻误确诊、医治或抢救,形成不良后果的;
(三)不按病况乱开药、开错药,形成不良后果的;
(四)在医治作业中,明知病况疑问危重,不及时请示上级医师或不听从上级医师的辅导,擅自处理,或上级医师对下级医师的请示陈述不及时仔细处理,致使延误确诊、医治或损失抢救机遇,形成不良后果的;
(五)违背手术准则,手术前准备作业草率,手术中开错部位、摘错器官,或违背操作规程损害重要器官、血管、神经,或将纱布、手术器件等异物遗留在患者体内,形成不良后果的;
(六)违背接产准则或操作规程,形成不良后果的;
(七)违背护理作业准则或操作规程,形成不良后果的;
(八)违背药品管理准则,乱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或违背药物配伍忌讳,形成不良后果的;
(九)药剂部分配错处方,发错药物,写错用法,贴错标签,毒、限、剧药品无显着标签,制剂中药物含量不符合规范,发现处方有显着过错不提出更正而照方发药,运用不合格或过期失效药品等,形成不良后果的;
(十)违背技能操作规程,选错麻醉方法,错用麻醉药物或麻醉过量,形成不良后果的;
(十一)违背药物过敏实验规则,形成不良后果的;
(十二)查验、放射、理疗等医疗技能科室,丢掉或拿错查验标本,漏报或错报查看成果,配错血或发错血,拍错片或理疗过量等,形成不良后果的;
(十三)医院行政管理人员、后勤作业人员、工程技能人员,托故推诿,拖延时刻,影响医治护理作业,形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条 医务人员在医治护理作业中,确因事务技能水平所限,发作确诊、医治、护理上的过错,导致病员逝世、残废、安排器官损害及功能障碍,归于医疗技能事端。
第四条 下列状况不归于医疗事端:
(一)展开新技能、新疗法、运用新药物或进行严峻手术,虽严格执行规章准则,事前作了充分准备,并向家族阐明状况,征得家族签字赞同,但仍发作意外的;
(二)在手术或抢救过程中,呈现非人为因素形成的医疗仪器、器械毛病或发作其他难以预料的状况,形成不良后果的;
(三)《方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则的“因为病况或病员体质特别而发作难以预料和防备的不良后果的”,包含:
(1)病况危重,抢救过程中发作逝世或术后呈现严峻的后遗症;
(2)因为手术部位严峻粘连,解剖联系不清或变形等,导致手术操作困难,损害周围安排;
(3)按技能操作规程进行手术,手术后发作粘连等影响生理功能;
(4)病员体质低下或患有潜在性疾患,术后发作切断裂开、切断出血、吻合口瘘、继发性感染等状况;
(5)在药物(包含生物制品)正常剂量医治过程中,病员发作严峻的副反应或药物过敏(不含规则做过敏实验而未做者和已知病员对某药物有过敏史而持续运用者);
(6)在医治(手术)过程中,病员属特异性体质,现在医学科学技能尚难以解决,而发作不良后果的;
(7)在医治过程中,发作难以预料的病况骤变;
(8)按操作规程进行肝、肾、心包等重要脏器穿刺及心导管、各种内窥镜等特别查看时发作意外的。
第五条 发作医疗事端或事情的医疗单位,应依据《方法》第八条规则指使专人妥善保管有关材料。禁止涂抹、假造、藏匿、毁掉。
上级医师修正病史,抢救危重患者补记病史和抢救记载,不属涂抹假造。但修正病史的医师有必要签名和注明修正的时刻。发作医疗纠纷后,不得修正病史和抢救记载。
第六条 各类医院、疗养院(包含其他职业的医疗单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向当地敞开的医院)发作医疗事端或事情,由本单位先安排查询、处理,并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分陈述。一、二级医疗事端,须逐级上签到省卫生行政部分。个别开业医务人员发作的医疗事端,由当地卫生行政部分安排查询、处理、上报。
第七条 省、市、县(区)卫生行政部分要别离建立医疗事端技能判定委员会,省中医管理部分建立中医医疗事端技能判定委员会,市、县(区)可在医疗事端技能判定委员会内设中医医疗事端技能判定组。各级判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卫生行政机关,承受同级卫生行政部分的领导。
第八条 医疗事端技能判定限于事端发作后三个月内提出,逾期不受理。
第九条 发作医疗事端或事情,临床确诊不能确认逝世原因,应按《方法》第十条的规则进行尸身解剖,尸身解剖费由医疗单位担负。尸身运送费、保管费的付出,经过判定属医疗事端的,由医院付出;不属医疗事端的,由死者家族或所在单位付出。
第十条 判定委员会有必要遵从少数服从多数的准则,评论判定结论时,须有判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以到会者半数以上经过的定见作为判定结论,不同的定见均应记载在案。判定结论须以书面形式作出,由判定委员会正副主任签发,分送请求(托付)判定的单位和个人。
判定结论未经发布,不得对外走漏。
第十一条 县(区)以上判定委员会的判定结论,在医患两边没有争议的状况下,是处理医疗事端或事情的依据,省级判定委员会的判定为终究判定。
患者及其家族或医疗单位托付别人或外省、市所作的技能判定结论,不能作为本地区处理医疗事端或事情的依据。
第十二条 确认是医疗事端的(包含责任事端和技能事端),由医疗单位依据事端等级给予患者或患者家族一次性经济补偿,详细规范如下:
一级医疗事端,补偿金额不超越三千元;
二级医疗事端,补偿金额不超越二千元;
三级医疗事端,补偿金额不超越一千五百元。
第十三条 村庄保健医师和接生员发作的医疗事端,补偿费由村庄团体经济安排和责任者一起担负。
个别开业医务人员发作的医疗事端,其补偿费由开业者担负。
第十四条 病员及其家族所在单位,不得因病员及其家族得到医疗事端补偿费而减少其依法享有的其它福利待遇。厂矿企业单位的员工,可由所在单位按劳动保险有关规则,对比因公发作意外事端处理;农人、乡镇居民生活确有困难者,由当地政府给予照料。
第十五条 病员因为医疗事端所添加的医疗费用,由医疗单位付出。在医疗事端发作前的医疗费或与事端无关的费用,按规则规范收取。
第十六条 病员因医疗事端在医疗单位逝世后,尸身应立即移交太平间。尸身寄存时刻,每年五月至十月期间不得超越四天,十一月至次年四月期间不得超越一周。逾期不处理的尸身,经当地卫生行政部分同意并报公安部分存案后,由医疗单位担任火化。火化后的骨灰告诉家族领回,火化费由死者单位或家族担负。
第十七条 对形成医疗事端的直接责任人员,按《方法》第二十条的规则给予处置。医务人员在进修期间发作医疗事端,应中止进修,由承受进修单位将事端状况收拾成书面材料,交原单位处理。
第十八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各级各类医院、疗养院、医务室、卫生室(站、所)、防疫站、妇幼保健所、救护站、血站等医疗卫生单位及个别开业医务人员。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江苏省卫生厅担任解说。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一九七九年《江苏省医疗事端处理暂行规则》一起废止,在此曾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端或事情,不再按本实施细则重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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