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问题:子女抚养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08 17:52浏览量:1999
1、离婚或抚育胶葛案中,一方否定子女是其所亲生,又回绝作亲子判定的,或对方回绝亲子判定的,人民法院可否强制当事人做亲子判定?
答:亲子判定有必要以当事人赞同为要件,法院不得强制取证。如两边当事人均赞同做判定,应予允许。在处理此类案子中,亲子判定结论应作为辨别亲子联系的依据之一,应与案子其它资料相印证,归纳剖析,做出正确判别。若当事人坚持回绝判定,可按照《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第七十五条“有依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依据无正当理由拒不供给,假如对方当事人建议该依据的内容不利于依据持有人,能够推定该建议建立”的规则,归纳全案的其他依据及案情作出是否亲子联系的确定。
2、不申述离婚,仅申述被告给付抚育费,法院是否应予支撑?
答:法院能够受理及对案子进行本质处理。
3、离婚案子遗失对子女抚育的处理,法律文书收效后,当事人应另案建议仍是对案子请求再审?
答:告之当事人另案申述。
4、探视权胶葛应怎么履行?
答:十周岁之内子女探视权的处理,应履行原收效法律文书的规则。十周岁以上子女的探视权,应征得子女的定见。关于两边联系对立剧烈的,可由幼儿园或校园协助履行探视。
5、已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能否再就子女抚育及产业切割提申述讼?夫妻一方不履行在民政部门掌管下达到的产业切割的协议,另一方能否请求法院强制履行?
答:当事人尽管达到协议,但仍向法院提申述讼,法院受理。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法的基本准则及相关规则,本着公正准则、男女平等准则、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准则,在查清家庭产业、夫妻共同产业、和婚前产业的状况后,予以入情入理的处理。
当事人不能据离婚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请求履行,需另行申述,法院承认后再请求强制履行。
6、离婚案子中,人民法院判定二婚生子女一随原告、一随被告时,因二子女年纪有距离,是否还要判定抚育较大子女一方补偿年纪距离部分的抚育费予另一方?
答:从公正视点动身,考虑两边的经济收入和担负才能等状况,结合当事人的定见,人法院能够酌情处理。
7、已逾18周岁的在校大学生,是否有权申述爸爸妈妈要求给付抚育费?
答:爸爸妈妈没有为其供给抚育费的法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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