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行商标驳回复审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8-28 01:51浏览量:743
请求商标驳回复审应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和《商标评定规矩》的规则进行。
1、请求人资历:有必要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请求的原请求人。
2、请求的时限:商标注册请求人收到商标局对该商标注册请求的《商标核驳告诉书》之日起,十五天内请求复审。因不行抵抗的事由或许其他正当理由拖延的,能够在期满前请求延期三十天,是否允许延期,由商标评定委员会决议。
3、请求复审的书件:
(1)请求人应当向商标评定委员会提交《驳回商标注册请求复审请求书》(请求人应仔细填写请求书,特别是要填写足够的复审理由);
(2)一起附送:盖有商标局“驳回”印章的《商标注册请求书》原件;
(3)《商标核驳告诉书》原件;
(4)商标图样(原图样10张);
(5)商标局寄送商标核驳告诉的信封(用以确认复审是否在规则的时限内提出);
(6)其他有关证明资料和什物依据;
(7)请求人需求在提出评定请求后弥补有关依据资料的,应当在请求书中声明,并自提交请求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与请求书相同份数的依据资料;未在请求书中声明或许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抛弃弥补有关依据资料;
(8)其它要求:提交原《商标注册请求书》的商标,产品/服务及所填写的其它内容不能作任何改动。
4、评定规费:请求复审的应交纳商标驳回复审请求规费,现在的收费标准是每件请求1500元。
5、商标评定委员会自收到《驳回商标注册请求复审请求书》之日起三十天内,经审查以为契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书面告诉请求人;以为不契合法定条件的,书面告诉请求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6、商标评定委员会以为请求根本契合法定条件,但需求补正的,能够期限补正;期限内未作补正的,不予受理,书面告诉请求人,并退回悉数请求书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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