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权-监护权变更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21 19:00浏览量:1568

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则,监护人不实行监护责任,或许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历的人或许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述,要求监护人承当民事责任的,依照一般程序审理;要求改变监护联系的,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当民事责任,又要求改变监护联系的,别离审理。
其他有监护资历的人或许单位是指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兄、姐;联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乐意承当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许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赞同的;精神病人的爱人;爸爸妈妈;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联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乐意承当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许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赞同的。
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撤销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可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优待行为或许对该子女显着晦气的,人民法院以为能够撤销的在外。
监护人能够将监护责任部分或许悉数托付给别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求承当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当,但还有约好的在外;被托付人确有差错的,负连带责任。
夫妻一方逝世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别人收养,如收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无晦气,又办了合法收养手续的,确定收养联系建立;其他有监护资历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赞同而建议收养联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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