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划拨土地可以转让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19 12:10浏览量:2621
土地的产权是归于国家和团体的,个人仅享有土地的运用权。现实生活中,个人或许团体需求运用土地的时分,能够进行请求,国家根据状况,能够将土地划拨给个人或许团体。那么国有划拨土地能够转让吗?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回答。
一、国有划拨土地能够转让吗
根据我国法令的规则,国有划拨土地是能够转让的,依照行政划拨方法取得的土地运用权,一般不得进行转让,但经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赞同,并契合下列条件者,可进行转让:
1、土地运用者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具有国有土地运用权;
3、对土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具有合法的产权;
4、依照《乡镇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则签定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运用权出让金,或以转让划拨土地运用权所获收益抵交土地运用权出让金。
二、划拨土地运用权转让的特色
(一)行政干涉性强。
由于划拨土地运用权与国家的产业方针有着密切联系,因而其转让须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并经有赞同权的人民政府批阅后才可有用,检查的内容包含转让两边的状况及转让协议是否合法、转让后用处及土地运用权类型是否契合规划和国家供地方针、土地权属是否清楚等,其意图是确保国有土地收益不流失和避免划拨土地运用权流入商场对国有土地商场形成不必要的冲击。
在划拨土地运用权转让中行政管理机关尽管不是一方当事人,但十分重要,它不只是限于土地运用权处理改变登记手续,而还要进行之前的检查,只要存在它许能够后,划拨土地运用权转让行为才可发作。
(二)不对称性。
由于划拨土地运用权是一种特别的土地运用权,这种权力在商场中的转让也有必要受不定期的条件约束,划拨土地运用权在流通过程中作为一个全体进行流通的状况很少,只要两个一起契合运用划拨条件的主体之间才存在着一个完好意义上的划拨土地运用权搬运。
在大都状况下是受让方不契合运用划拨土地的条件,转让过程中要经过补办手续,将划拨土地运用权变为出让土地运用权或上缴划拨土地的收益金。
(三)有偿性。
2008 年2月13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关于变革土地评价成果供认和土地财物处置批阅方法的告诉》,首要清晰了企业国有划拨土地权益,供认划拨土地运用权是一种财产权,这就为其流通供给了牢靠的内部动力,国有划拨土地运用权人长期运用土地不行能对土地没有投入,何况用地者在取得划拨土地时也并非是“无偿”,也付出了补偿、安顿等相关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土地运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赞同,在土地运用者交纳补偿、安顿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给其运用,或许将土地运用权无偿交给给土地运用者运用的行为。”
三、国有划拨土地转让胶葛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国有土地运用权合同胶葛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对转让国有划拨土地运用权的立法精力。国家制止国有划拨土地运用权人在未取得出让土地运用权证书的状况下迳行转让。也就是说,国有划拨土地运用权人应当先行与市、县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签定土地出让合同,取得国有土地运用权,不然其签定的转让国有划拨土地运用权合同应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说结合社会现状和审判实践,从尽量尊重当事人两边的意思表明,不容易供认合同无效,以促进合同加快实行和社会资源的有用运用的意图动身,对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起诉前,已契合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条件,又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则的无效景象,就应当确定合同有用。简略来说,两边签定的原为无效的协议,在国家土地管理部门作出了处理出让手续或直接划拨等具有赞同或认可意思表明的行政行为之后,人民法院在审理时不作无效确定。
结合该司法解说,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因转让国有划拨土地胶葛的处理准则如下:
(1)土地运用权人未经有赞同权的人民政府赞同,与受让方缔结合同转让划拨土地运用权的,应当确定合同无效。
(2)两边签定转让合同后,至起诉前经有赞同权的人民政府赞同并与土地运用权人处理土地运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确定合同有用。由于此刻土地运用权人现已取得国有土地运用权,其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国有土地运用权。
(3)两边签定转让合同后,至起诉前经有赞同权的人民政府赞同转让,并由受让方处理土地运用权出让手续的,土地运用权人与受让方缔结的合同能够依照补偿性质的合同处理。受让方向国家土地管理部门交纳土地出让金,从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取得出让土地运用权。受让方不对错根据原转让合同取得土地运用权,可是依然应当根据协议对原土地运用权人予以补偿。
(4)两边签定转让合同后,至起诉前经有赞同权的人民政府决议不处理土地运用权出让手续,并将该划拨土地运用权直接划拨给受让方运用的,土地运用权人与受让方缔结的合同能够依照补偿性质的合同处理。受让人亦非根据原转让合同取得土地运用权,可是依然应当根据协议对原土地运用权人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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