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的立法背景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08 13:02浏览量:985
合同欺诈罪的立法布景
我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则:“合同是相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安排之间建立、改变、停止民事权利义务联系的协议。”合同,作为商场经济主体之间法律联系的枢纽,对商场经济体系的完善、社会经济的有序运转起着极端巨大的效果;可是,在商场经济条件下,合同纠纷也日趋增多,使用合同违法的现象非常杰出。
合同欺诈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存在,在当时社会上得以延伸,其布景杂乱,原因许多。一是我国经济体制处于转型期,商场主体多元化,导致商场联系和经济联系的错综杂乱,给行骗者供给了待机而动;二是合同欺诈违法具有杂乱性、隐蔽性和欺骗性等杰出性特色,与民事欺诈交错在一起,违法边界难以掌握;三是单个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持地方保护主义情绪,或明或暗保护行骗者,助长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四是合同的签定极端自在,政府对商场主体的资历检查、商场买卖行为的监督也还不行严厉,而且对违规行为处分力度不行。
合同欺诈违法活动的发生和存在,已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大公害,首要表现在:一,个案欺诈金额越来越高,给国家利益、公私产业构成巨大损失;二,案发总量继续添加,严峻搅扰了社会经济秩序,阻止商场经济的开展;三,污染了社会风气,个人和企业、工作之间在缺少诚信的环境下相互欺诈,严峻危及国家利益。
合同欺诈罪,首要是在商场经济环境下的出产、交流、分配、消费领域中构成的。与传统型欺诈比较,在违法主体、违法客体、违法行为的详细方法等方面具有不同特色,有必要将合同欺诈罪从一般欺诈罪中独立出来。因而,一九九七年在修订刑法过程中,将合同欺诈罪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一般欺诈罪中独立出来而独自科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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