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成立公司对办公场所有哪些要求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09 21:04浏览量:1858
建立公司是要有工作场所的,不然就成皮包公司了。那么注册建立公司对工作场一切哪些要求?在注册公司前应该为公司的工作场所怎么样挑选?下文为我们详细分析回答。
2、产权人应在“产权人证明”栏内签字、盖章。产权人为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产权人为自然人的由自己签字,一起提交由产权单位盖章或产权人签字的《房子一切权证》复印件。
3、对运用下列未获得房子主管部分颁布的合法有用产权证明房子从事运营活动的,除填写本表外,还应提交经区县政府赞同或授权的乡、镇政府、其他部分或街道办事处、乡民委员出具的《暂时居处(运营场所)运用证明》,以及由出产运营场所的运用人与场所提招供签署的不讨取拆迁补偿费用的承诺书。
(1)归于运用乡镇区域未获得规划、建造等政府部分赞同建造的建筑物;
(2)已被区县政府或有关部分列入拆迁规模但并未施行拆迁的建筑物;
(3)农村区域的建筑物;
(4)房子一切权证明文件上用处一栏空项或商住用处方位无法辨认且规划未清晰用处的建筑物;
(5)暂时建造的商亭、摊点(不含邮政报刊亭、社区便民菜站)。
4、除上述景象外,运用下列房子作为居处的,应当提交相应的居处证明。
(1)自建房作为居处但没有获得《房子一切权证》的,可提交建造单位出具的施工许
可证、建造许可证复印件作为居处运用证明。
(2)原属区县房子办理局直管公房作为居处,但因房子办理局组织调整无法再由其出具权属证明的,可由区县政府清晰的部分出具产权证明。
(3)运用国有企业没有获得《房子一切权证》的房产作为居处,可由主管该单位的国有资产办理部分或其上级单位出具产权证明。
(4)运用科技园区(开发区)内没有获得《房子一切权证》的房产作为居处,由地点区县政府或其授权的部分出具房子权属证明文件。
(5)房子供给者系经工商行政办理机关核准的具有租借房子运营项目的,即运营规模含有“租借商业用房”、“租借工作用房”、“租借商业设备”等项目的,由该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子产权证明复印件作为居处运用证明。
(6)运用宾馆、饭馆(酒店)作为居处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饭馆(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居处(运营场所)运用证明。
(7)运用人防工程作为居处的,提交人防行政主管部分检查赞同的《运用人防工程申报表》以及消防部分赞同运用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8)运用中心各直属组织的房子作为居处的,由中心各直属组织的房子办理部分出具房子运用证明。
(9)运用国务院各部委的房子作为居处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办理局的房子办理部分出具房子运用证明。
(10)运用中心所属企业的房子作为居处的,由该企业的房子办理部分出具房子运用证明。
(11)运用铁路体系的房子作为居处的,由铁路局的房子办理部分出具房子权属证明。
(12)运用戎行房产作为居处的,提交加盖中国公民解放军房地产办理局专用章的“戎行房地产租借许可证”复印件。
(13)运用中、小学校的非教育用房作为居处的,由地点区县教委出具赞同运营的定见。
(14)经市商务局承认请求挂号为社区便民菜店的,由地点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归纳服务中心出具赞同运用该场所作为居处从事运营的证明。
(15)请求从事报刊零售亭运营的,依照北京市《关于加强全市报刊零售亭建造的定见》的规则,由市政管委出具居处证明。
(16)在现已挂号注册的商品交易商场内建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居处证明由商场服务办理组织出具,并提交加盖该商场服务办理组织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将居处楼内的房子改变为运营性用房作为公司居处(运营场所)的,应当契合国家法律、法规、办理规约的规则,并按以下要求提交有关文件:
(1)现已获得《房子一切权证》的,提交由产权人签字的房子一切权证复印件;
(2)购买的商品房未获得《房子一切权证》的,提交由购房人签字或购房单位盖章的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3)租借商品房或开发商以所开发的商品房自用作为居处,没有获得《房子一切权证》的,可提交开发商的房子预售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4)获得《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赋闲人员以其租借的公有住房作为居处的,应当提交公有住房租借合同复印件,并由自己在“产权人签字”处签字,但该签字不具有证明产权归签字人一切的效能;以其购买单位房改房作为运营居处的,应提交购买单位房改房合同及购房发票的复印件。
除提交上述文件外,还应填写下页《居处(运营场所)挂号表》及《关于赞同将居处改变为运营性用房的证明》。
居处楼及居处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处的房子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文娱、供给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出产加工和制作、运营风险化学品等触及国家安全、存在严峻安全出产危险、影响公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影响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出产运营活动。
6、依据建造部等部分拟定的《关于标准房地产商场外资准入和办理的定见》的有关规则,不得运用境外组织和境外个人购买的房子作为居处(运营场所)从事运营活动。
以上就是小编为我们收拾的相关常识,信任我们经过以上常识都现已有了大致的了解,假如您还遇到什么较为杂乱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听讼网进行律师在线咨询。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