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为的处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19 13:59浏览量:2119
现在行政不作为的现象仍是许多的,关于许多去就事的人都是爱理不理,推脱、踢皮球等等,导致他人的工作没办惩办。行政不作为应该怎样处分呢?对此或许许多人不清楚,今日,听讼网小编就搜集整理了以下材料为您答疑解惑,期望能够对您有所协助。
张某某诉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处理中心行政不作为案
(一)根本案情
张某某于2013年3月13日、10月16日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9月25日向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处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基金中心)邮递信函,主要内容为要求实行法定责任,对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偏低和少缴、漏缴问题进行强制征缴。市社保局于2013年10月26日收到信函后,以为其所述问题不归于该局责任,归于市社保基金中心责任,遂将函件转至该中心处理。该中心于2013年11月29日向张某某出具《关于张某某信访反映问题的答复》,主要内容为其现已处理退休手续,退休待遇均由其参保地点区的社保局批阅承认,且在批阅之前现已自己对缴费基数、缴费年限等事项进行了承认,该中心作为社保经办组织,担任依据区县社保局批阅成果及有关政策规则准时足额发放退休待遇。张某某先是针对市社保局、市社保基金中心别离提申述讼,因各自争辩不具有相应责任而恳求撤诉,后将两单位作为一起被告诉至法院,恳求承认市社保局向市社保基金中心转交函件行为违法,吊销市社保基金中心上述答复,判令二被告实行法定责任,对其诉求予以答复。
(二)裁判成果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以为,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则,市社保局具有担任全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的行政功能,其于2011年10月19日向与其存在从属联络的市社保基金中心下达文件《关于社会保险告发投诉案子受理查办责任分工的告诉》,第二项明晰规则“对用人单位未准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告发、投诉,由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受理查办,逾期仍不交纳的,由社会保险经办组织提请有管辖权的劳作督查组织施行行政处分,详细程序由市劳作督查组织与市社会保险经办组织拟定”。故市社保局将函件转至市社保基金中心处理并无不当。市社保基金中心应对原告信函要求事宜作出明晰处理,但其未在60天内作出答复,且在此前原告申述该中心不实行法定责任一案中,隐秘了市社保局下达上述文件的状况,在争辩状中否定其具有相应责任,导致原告以为申述被告主体有误而恳求撤诉,系未实行法定责任并进行推诿。其给原告出具的《关于张某某信访反映问题的答复》,在未对原告提出的恳求作出明晰处理的状况下,直接以信访方法答复显系不当。遂判定:一、市社保基金中心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原告恳求作出处理并将成果书面奉告原告,在规则期限内不实行的,从期满之日起按日处70元罚款;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恳求。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三)典型含义
本案典型含义在于:人民法院以行政裁判方法明晰了行政主体在社保处理方面的相关责任。根据行政处理复杂性和法律规则不明晰,在职权界限不明晰的状况下,行政机关之间应当自动交流联络,一起和谐处理,不能互相推诿,乃至和老百姓“捉迷藏”。社会保险待遇触及千家万户,关乎个人生老病死,无论是社保机关仍是经办组织都必须活跃履责,方为责任政府应有之义。人民法院关于行政主体在诉讼中隐秘其与有关单位之间关于职权区分的相关文件的,应依法制裁,必要时可向纪检督查部门通报反映;在行政主体彼此推诿,均否定具有相应法定责任的状况下,可依法将相关行政主体都列为被告,一起参与诉讼,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和争辩,终究承认履责主体。一起,为确保履责判定的及时实行,能够在判定时同时明晰不实行判定的法定成果,既催促行政主体赶快履责,也有利于保证收效裁判的敏捷履行。本案裁判对相似案子的处理具有辅导、演示含义。
以上是一个行政不作为的处分事例,里边有裁判成果能够供你们参阅,可是不同的不作为的状况会有不同的处分,详细怎样处分还要咨询专业人员,期望以上材料能够帮到您。如果您的问题比较复杂,咱们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前来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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