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27 09:48浏览量:3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处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则,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处理。
第三条 凡在我市境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获得收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则预缴、清算土地增值税。
第四条 土地增值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交纳。
第五条 交税人在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答应后十日内,未获得开工答应而开发的,应在开工后五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处理交税项目挂号。按月进行交税申报。
交税人在处理交税项目挂号时,应按照主管地税机关的要求填写《土地增值税项目挂号表》和供给有关材料。
第二章 预征处理
第六条 交税人转让房地产获得的房地产转让收入,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则预缴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转让收入是指交税人转让房地产实践获得的转让收入价款、预收款、定(订)金和其他经济利益,包含钱银收入、什物收入和其他收入。房地产转让收入显着偏低的,主管地税机关有权依据当地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核定。
第七条 交税人以房抵债、抵息、换房,以土地出资、联营而实践转让分次或一次收取金钱,应视为获得“房地产转让收入”预缴土地增值税。
第八条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暂定为1%。
第九条 交税人应按照获得的转让房地产收入和本办法确认的预征率核算预缴土地增值税。其核算公式如下:
应预缴税款=转让房地产收入×预征率。
第十条 土地增值税按月预缴。交税人应在规则的期限内,照实填写《土地增值税交税申报表》,带着有关材料到主管地税机关处理土地增值税申报预缴手续,并按规则预缴土地增值税。
第三章 清算处理
第十一条 交税人应在房地产单位项目竣工决算后30日内,持以下材料到主管地税机关请求处理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合同(或房地产开发项目答应证);
二、土地受让合同(或政府无偿划拨土地文件);
三、建造项目立项陈述批复文件及建造工程规划批复;
四、土地增值税项目挂号表、税务挂号证及预缴土地增值税完税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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