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21 03:49浏览量:2526

不正当竞赛法和知识产权法是两项新式的、重要的法令制度,正确认识和处理它们之间的联系有着重要的理论含义和实践含义。近年来国内法学界对之进行了许多有利的讨论,其间不少见地颇具启发性。笔者企图在此略作概括,并提出些拙见,就教于各位读者。
一、不正当竞赛法概说
1.所谓不正当竞赛法(unfair competition law,das recht desunlauteren wettbewerbs)是“阻止不正当竞赛法”或者说“反不正当竞赛法”的简称,是指经过阻止商场买卖中的不正当竞赛行为来维护经济次序的法令标准的总和。
不正当竞赛法开始诞生于19世纪的欧洲,其时法国法官为了维护诚笃的商人,创造性地将1804年的《拿破仑民法典》第1382条和第1383条中关于侵权法的一般规则用于阻止经济生活中的不正当行为,后来逐步开展而成为一项独立的法令制度。所以,法国的不正当竞赛法是典型的判例法。而欧洲的另一个首要国家, 德国则采取了成文法的方式,于1896年拟定了世界上第一部专门的《反不正当竞赛法》。今日,德国沿袭的是其于1909年6月7日重新拟定的《阻止不正当竞赛法》,该法对瑞士、奥地利和日本等许多国家的不正当竞赛法有着深远的影响。英美法系国家对不正当竞赛行为的冲击首要是经过阻止冒充(passing off )、阻止虚伪广告以及著作权法、商标法等法令中的有关规则来完成的。
从上述简略的前史回忆中可看出,作为全部经济法令制度的根底,民法也是不正当竞赛法的根底。不正当竞赛法开始源于民法中的侵权法。两者之间的不同之处在于,民法着眼于个人利益的平衡,其侵权职责以实践损害为前提条件;而不正当竞赛法在维护竞赛者个人的一起,还直接以公共利益为维护目标。其他,不正当竞赛法的适用以竞赛联系为条件,而个人权益的损害却不是必要的要素。
跟着时刻的推移,不正当竞赛法维护公共利益的颜色日益稠密,逐步转化成为一种商场行为控制法。更有许多国家的法令将对不正当竞赛行为的诉权赋予了特其他官方组织,使它同反垄断法联系日益亲近。[1](p67)它们被同时称为竞赛法,称为“经济宪法”。
2.因为不正当竞赛法调整的联系很杂乱,很难笼统出单一的维护客体来。欧洲法学前期曾对此有过剧烈的争辩,有的认为是工商业活动中的品格,有的认为是企业(unternehmen )、 运营者的效果(unternehmersleistung),还有的认为是一种笼统的价值(abstraktewert),例如“工商业品德”(das berufsethos des gewerbes)等等。而终究为大多数学者所承受的是“利益维护说”(interessenschutz)。[20](p40 )依据这种学说不正当竞赛法维护的客体是商场竞赛所触及的各方面主体的合法利益。
(1)竞赛者的利益。不正当竞赛法首先要维护的目标是竞赛者的利益,这详细体现在维护它的劳动效果和活动自在两方面。就劳动效果而言,它包含竞赛者的商誉、商标、运营经历、商业秘密以及其它共同的效果。法令有必要确保竞赛者能安全地享受他自己的劳动效果而不被别人掠夺。就活动自在而言,是指确保竞赛者有发挥其运营身手的自在。在竞赛中每个竞赛者都应该有扩张时机,有开展的空间。它当然要同竞赛者进行比赛以便取得它应有的商场份额,但除此以外它不应当遭到其他不正当的阻碍,所以法令要阻止那些约束竞赛(behinderungswettbewerb)的做法。[20](p40)
(2)公共利益。维护竞赛者能正常地发挥其运营才能, 为社会供给名副其实的服务和产品,这明显有利于社会进步。其他,竞赛次序是整个社会次序的一部分,又是其间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它的健康存在和开展,直接影响着社会全体次序的存在和开展。
(3)顾客利益。作为商场的重要参与者,顾客的利益直到本世纪60年代才成为不正当竞赛法的直接客体。在此前,顾客只是被视为竞赛者可自在抢夺的目标,他们对竞赛进程毫无发言权。顾客利益被归入不正当竞赛法的视界,是顾客维护运动的直接成果之一。1965年德国法令首开先河,规则顾客协会有权对损害顾客利益的竞赛行为提起诉讼。之后许多国家竞相效法,赋予顾客协会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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