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07 06:12浏览量:23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乡村土地承揽胶葛案子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
(法释〔200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布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乡村土地承揽胶葛案子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已于2005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6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土地承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令的规则,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审理触及乡村土地承揽胶葛案子适用法令的若干问题解说如下:
一、受理与诉讼主体
第一条 下列触及乡村土地承揽民事胶葛,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揽合同胶葛;
(二)承揽经营权侵权胶葛;
(三)承揽经营权流通胶葛;
(四)承揽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胶葛;
(五)承揽经营权承继胶葛。
团体经济安排成员因未实践获得土地承揽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奉告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恳求处理。
团体经济安排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当事人自愿达到书面裁定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145条至第148条的规则处理。
当事人未达到书面裁定协议,一方当事人向乡村土地承揽裁定安排恳求裁定,另一方当事人提申述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裁定安排。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裁定统辖后又申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对裁定判决不服并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申述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 承揽合同胶葛,以发包方和承揽方为当事人。
前款所称承揽方是指以家庭承揽方法承揽本团体经济安排乡村土地的农户,以及以其他方法承揽乡村土地的单位或许个人。
第四条 农户成员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
农户代表人按照下列景象承认:
(一)土地承揽经营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
(二)未依法挂号获得土地承揽经营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揽合同上签字的人;
(三)前两项规则的人逝世、丢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许因其他原因无法进行诉讼的,为农户成员推选的人。
二、家庭承揽胶葛案子的处理
第五条 承揽合同中有关回收、调整承揽地的约好违背乡村土地承揽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则的,应当承认该约好无效。
第六条 因发包方违法回收、调整承揽地,或许因发包方回收承揽方弃耕、撂荒的承揽地发作的胶葛,按照下列景象,别离处理:
(一)发包方未将承揽地另行发包,承揽方恳求返还承揽地的,应予支撑;
(二)发包方已将承揽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揽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一起被告,恳求承认其所签定的承揽合同无效、返还承揽地并赔偿丢失的,应予支撑。但归于承揽方弃耕、撂荒景象的,对其赔偿丢失的诉讼恳求,不予支撑。
前款第(二)项所称的第三人,恳求获益方补偿其在承揽地上的合理投入的,应予支撑。
第七条 承揽合同约好或许土地承揽经营权证等证书记载的承揽期限短于乡村土地承揽法规则的期限,承揽方恳求延伸的,应予支撑。
第八条 承揽方违背乡村土地承揽法第十七条规则,将承揽地用于非农建造或许对承揽地形成永久性危害,发包方恳求承揽方中止损害、恢复原状或许赔偿丢失的,应予支撑。
第九条 发包方根据乡村土地承揽法第二十六条规则回收承揽地前,承揽方现已以转包、租借等方法将其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给第三人,且流通期限没有届满,因流通价款收取发作的胶葛,按照下列景象,别离处理:
(一)承揽方现已一次性收取了流通价款,发包方恳求承揽方返还剩下流通期限的流通价款的,应予支撑;
(二)流通价款为分期付出,发包方恳求第三人按照流通合同的约好付出流通价款的,应予支撑。
第十条 承揽方交回承揽地不符合乡村土地承揽法第二十九条规则程序的,不得承认其为自愿交回。
第十一条 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中,本团体经济安排成员在流通价款、流通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建议优先权的,应予支撑。但下列景象在外:
(一)在书面公示的合理期限内未提出优先权建议的;
(二)未经书面公示,在本团体经济安排以外的人开端运用承揽地两个月内未提出优先权建议的。
第十二条 发包方逼迫承揽方将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给第三人,承揽方恳求承认其与第三人签定的流通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撑。
发包方阻止承揽方依法流通土地承揽经营权,承揽方恳求扫除阻碍、赔偿丢失的,应予支撑。
第十三条 承揽方未经发包方赞同,采纳转让方法流通其土地承揽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赞同或许延迟表态的在外。
第十四条 承揽方依法采纳转包、租借、交换或许其他方法流通土地承揽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合同未报其存案为由,恳求承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撑。
第十五条 承揽方以其土地承揽经营权进行典当或许赔偿债款的,应当承认无效。对因而形成的丢失,当事人有差错的,应当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因承揽方不收取流通价款或许向对方付出费用的约好发作胶葛,当事人洽谈改变无法达到共同,且持续实行又显失公正的,人民法院能够根据发作改变的客观情况,按照公正准则处理。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转包、租借地流通期限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的,参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则处理。除当事人还有约好或许归于林地承揽经营外,承揽地交回的时刻应当在农作物收获期完毕后或许下一播种期开端前。
对进步土地生产能力的投入,对方当事人恳求承揽方给予相应补偿的,应予支撑。
第十八条 发包方或许其他安排、个人私行截留、扣缴承揽收益或许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收益,承揽方恳求返还的,应予支撑。
发包方或许其他安排、个人建议抵销的,不予支撑。
三、其他方法承揽胶葛的处理
第十九条 本团体经济安排成员在承揽费、承揽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建议优先承揽权的,应予支撑。但在发包方将乡村土地发包给本团体经济安排以外的单位或许个人,现已法令规则的民主议定程序经过,并由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建议优先承揽权的,不予支撑。
第二十条 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定两个以上承揽合同,承揽方均建议获得土地承揽经营权的,按照下列景象,别离处理:
(一)现已依法挂号的承揽方,获得土地承揽经营权;
(二)均未依法挂号的,收效在先合同的承揽方获得土地承揽经营权;
(三)依前两项规则无法承认的,现已根据承揽合同合法占有运用承揽地的人获得土地承揽经营权,但争议发作后一方强行先占承揽地的行为和现实,不得作为承认土地承揽经营权的根据。
第二十一条 承揽方未依法挂号获得土地承揽经营权证等证书,即以转让、租借、入股、典当等方法流通土地承揽经营权,发包方恳求承认该流通无效的,应予支撑。但非因承揽方原因未挂号获得土地承揽经营权证等证书的在外。
承揽方流通土地承揽经营权,除法令或许本解说有特别规则外,按照有关家庭承揽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的规则处理。
四、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及土地承揽经营权承继胶葛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承揽地被依法征收,承揽方恳求发包方给付现已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撑。
承揽方已将土地承揽经营权以转包、租借等方法流通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还有约好外,青苗补偿费归实践投入人一切,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一切人一切。
第二十三条 承揽地被依法征收,抛弃一致安顿的家庭承揽方,恳求发包方给付现已收到的安顿补助费的,应予支撑。
第二十四条 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或许乡民委员会、乡民小组,能够按照法令规则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团体经济安排内部分配现已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顿计划承认时现已具有本团体经济安排成员资历的人,恳求付出相应比例的,应予支撑。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存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令和单行法令、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内部的分配方法还有规则的在外。
第二十五条 林地家庭承揽中,承揽方的承继人恳求在承揽期内持续承揽的,应予支撑。
其他方法承揽中,承揽方的承继人或许权利义务接受者恳求在承揽期内持续承揽的,应予支撑。
五、其他规则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触及本解说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第十六条的胶葛案子时,应当侧重进行调停。必要时能够托付人民调停安排进行调停。
第二十七条 本解说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实施后受理的第一审案子,适用本解说的规则。
实施前现已收效的司法解说与本解说不共同的,以本解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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