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05 04:12浏览量:723

乡民小组农人团体依法具有团体土地一切权,乡民小组因安排不健全等原因不能运营、办理小组农人团体一切的土地的,能够由村委会代为运营、办理,但不能据此否定乡民小组农人团体的土地一切权。
【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阳谷县人民政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阳谷县博济桥街道办事处博济社区张楼小区第三居民小组。
原审第三人:阳谷县博济桥街道办事处博济社区居民委员会。
阳谷县原石门宋乡张楼村原有4个生产队,后改为4个乡民小组,各乡民小组沿用原生产队的土地边界。1994年11月,阳谷县人民政府依张楼村的恳求,为其颁发了《团体土地一切证》,将张楼村全村规模的团体土地一切权均挂号于“张楼村”名下。后因撤乡并镇,张楼村所属的原石门宋乡并归至阳谷镇,2004年阳谷镇分为三个办事处,张楼村划归至阳谷县博济桥街道办事处博济社区居委会办理,张楼村改为张楼小区,张楼村第三乡民小组改为张楼小区第三居民小组。张楼小区第三居民小组得知小组团体一切的土地被挂号在张楼村名下后,以为阳谷县人民政府应将小组团体一切的土地挂号在小组团体名下,不该挂号在张楼村名下,遂诉至阳谷县人民法院,恳求吊销阳谷县人民政府的土地挂号行为。
阳谷县人民政府以为:张楼小区第三居民小组没有团体土地一切权,政府将团体土地一切权证书颁给张楼村是正确的,张楼小区第三居民小组以为挂号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不能建立,其与被诉挂号行为没有法令上的利害联系,不具有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阳谷县人民政府为张楼村进行土地挂号的行为现实清楚,程序合法,应予坚持。
【裁判】
一审法院审理以为,阳谷县人民政府将张楼村全村规模内的团体土地均挂号于张楼村名下,而张楼小区第三居民小组以为小组团体一切的土地应挂号在小组团体名下,阳谷县人民政府的挂号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其可提起行政诉讼。依据国家相关法令的规则,张楼村原4个生产队改为4个乡民小组后,各乡民小组农人团体仍沿用原各生产队的土地一切权边界,张楼小区第三居民小组农人团体依法享有独立的团体土地一切权,阳谷县人民政府将张楼村各乡民小组农人团体一切的土地均挂号在张楼村名下,系确定现实不清,适用法令不妥,遂判定吊销阳谷县人民政府的被诉土地挂号行为。
一审法院宣判后,阳谷县人民政府不服,提起上诉。
中院审理后,判定驳回上诉,坚持原判。该判定现已发作法令效力。
【剖析】
本案触及二个问题,一是张楼小区第三居民小组是否具有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二是阳谷县人民政府的土地挂号行为是否合法。该二个问题的处理,在于弄清一个法令问题:乡民小组农人团体是否具有团体土地一切权?
对此存在二种不同观念:
一种观念以为,原《土地办理法》第八条规则:“团体一切的土地按照法令归于村农人团体一切,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团体经济安排或许乡民委员会运营、办理。现已归于乡(镇)农人团体经济安排一切的,能够归于乡(镇)农人团体一切。村农人团体一切的土地现已别离归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团体经济安排一切的,能够归于各该农业团体经济安排的农人团体一切。”修改后的现行《土地办理法》第十条也规则:“农人团体一切的土地依法归于村农人团体一切的,由村团体经济安排或乡民委员会运营、办理;现已别离归于村内两个以上乡村团体经济安排的农人团体一切的,由村内各该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或许乡民小组运营、办理;现已归于乡(镇)农人团体一切的,由乡(镇)乡村团体经济安排运营、办理”。因而,乡村团体土地一切权分为三类:乡(镇)农人团体、村农人团体、村内团体经济安排农人团体。1992年《国家土地办理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对〈土地办理法〉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第二项规则,“农业团体经济安排”必须有必定的安排安排、办理人员、资金,具有必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当民事责任。据此,原生产队崩溃改为乡民小组后,原生产队一切的土地,归于该乡民小组相应的农业团体经济安排的农人团体一切,不该理解为乡民小组具有团体土地一切权;并且本案张楼小区第三居民小组不具有完好的安排安排,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当民事责任,故张楼小区第三居民小组没有团体土地一切权,阳谷县人民政府的理由是建立的。
第二种观念以为:乡民小组农人团体是我国团体土地一切权主体中的重要一类,不能否定乡民小组农人团体的土地一切权。本案张楼小区第三居民小组农人团体具有团体土地一切权,阳谷县人民政府将各小组农人团体一切的土地挂号在“张楼村”名下是过错的,张楼小区第三居民小组作为团体土地的运营、办理者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本案亦据此进行判定。理由剖析如下:
我国的农人团体土地一切权,在乡村办理体制改革之前,实施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一切、队为根底”的方法,生产队规模内的土地,归生产队一切。乡村办理体制改革后,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别离由乡(镇)政府、乡民委员会、乡民小组代替。其间生产队直接改为乡民小组,且土地家庭联产承揽中没有打破原生产队土地一切权边界的,乡民小组农人团体与原生产队之间坚持了完好的继承联系,应依法具有其对应的原生产队的团体土地一切权。
1995年3月28日国务院批转的《农业部关于安稳和完善土地承揽联系的定见》第二条规则:“土地调整时,禁止强行改动土地权属联系,不得将现已归于组级团体经济安排(原生产队)一切的土地收归村有,在全村规模内均匀承揽”。1997年8月2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安稳和完善乡村土地承揽联系的告诉》第二条第(二)项也规则:“不能随意打破原生产队土地一切权的边界,在全村规模内均匀承揽”。由此,该二个文件都对与原生产队对应的乡民小组农人团体的土地一切权问题进行了必定。
之后,疆土资源部“疆土资发[2001]359号”文《关于依法加速团体土地一切权挂号发证作业的告诉》将该问题又进一步弄清:“但凡土地家庭联产承揽中未打破乡民小组(原生产队)边界,不管是以村的名义还是以组的名义与农户签定承揽合同,土地应确认给乡民小组农人团体一切。”“关于现已打破了乡民小组农人团体土地边界的区域,应本着尊重前史,供认现实的准则,对这部分土地供认现状,清晰由村农人团体一切。”因而,由原生产队直接改为乡民小组的,乡民小组农人团体依法继承原生产队的土地一切权,而土地家庭联产承揽中打破原生产队土地一切权边界的,乡民小组农人团体不能具有原生产队的团体土地一切权。“疆土资发[2001]359号”文的规则,现实上已批改了前述1992年原国家土地办理局政策法规司答复中的相关内容。
乡民小组安排不健全的,怎么运营、办理小组农人团体土地,是否影响到小组农人团体的土地一切权?依法令规则,乡民小组和村委会只是别离是乡民小组农人团体土地和村农人团体土地的运营、办理者,而非一切者。正如有一些村的村委会安排松散乃至没有组建起村委会但不会影响村农人团体的土地一切权相同,乡民小组安排不健全不具有实践运营、办理能力,与乡民小组农人团体的土地一切权并无相关。疆土资源部“疆土资发[2001]359号”文《关于依法加速团体土地一切权挂号发证作业的告诉》也清晰规则:“考虑到各地的差异和乡民小组安排安排不健全的实践,在详细挂号发证时,可采纳两种方法进行:一是,有条件的区域,可将《团体土地一切证》直接发放到乡民小组农人团体;二是采纳‘组有村管’的方法,将《团体土地一切证》发放到村,由村委会代管。为表现乡民小组农人团体的一切权主体位置,土地证书一切者一栏仍填写村内各乡民小组农人团体的称号,并注明土地一切权别离由村内各乡民小组农人团体一切。待条件成熟时,可将《团体土地一切证》换发到组”。因而,乡民小组因安排不健全等原因不能运营、办理其团体一切的土地的,能够由村委会代为运营、办理,但不能据此否定乡民小组农人团体的土地一切权。第一种观念以为张楼小区第三居民小组安排不健全,故不具有团体土地一切权,系混杂了乡民小组农人团体权利能力和乡民小组行为能力的联系,该观念不能建立。
综上剖析,原张楼村4个生产队改为4个乡民小组后,各乡民小组仍沿用原生产队的土地边界,张楼小区第三居民小组农人团体亦继承了原生产队的团体土地,对其规模内的团体土地依法具有团体土地一切权。张楼小区第三居民小组作为张楼小区第三居民小组农人团体一切土地的运营、办理者,以为阳谷县人民政府将小组农人团体一切的土地挂号于“张楼村”名下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张楼小区第三居民小组具有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而阳谷县人民政府将张楼小区第三居民小组农人团体一切的土地挂号于“张楼村”名下,系确定现实不清,适用法令不妥,原审法院判定吊销该土地挂号行为是正确的,中院应予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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