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立法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10 08:10浏览量:2082
著名商标特别维护的立法
1.著名商标的概念现在,关于著名商标的概念有很多种。有法令上的界说,也有学者观念。虽然界说表述纷歧,但我们对著名商标界说应包含的根本内容根本上形成了一致。
首要,著名商标是著名的商标,即知名度很高或较高。这主要是经过一些证明资料证明,如社会大众的认知度、广告发布的规模和力度、商标运用的时刻等。《维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则,成员国应承当对著名商标予以扩展维护的责任。其次,著名商标中的著名不是指为一切人所认知或在一切社会大众中均有很高的知名度,而是指在相关的顾客中著名就能够。
2.国际立法的发生和变迁1925年修订的《维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第2项,是著名商标维护准则正式在法令中树立的标志。该公约规则,被工业成员国确定为著名商标的标识,别人不得抢先注册;制止别人运用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许近似的商业标识。这些对著名商标的特别维护的规则,是迄今为止大都国家及国家间多边及双边公约维护著名商标的基点与主要内容。但巴黎公约未将对著名商标的特别维护延伸到服务商标。1尔后,该公约又经过了几回修正,对著名商标维护的规则也不断完善。可是,总的来看,该公约关于著名商标维护的规则十分原则性,缺少必定的操作性。
国际交易安排的《与交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签定使得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则开始具有了可操作性。2该协议比巴黎公约更进一步的是:榜首,宣告巴黎公约的特别维护延伸到著名的服务商标;第二,把对著名商标的维护规模扩展到制止在非类似的产品或服务上运用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第三,关于怎么确定著名商标也作了原则性的简略规则。3此外,许多地区性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也对著名商标的维护作了一些规则。国际知识产权安排也不断地就著名商标的维护进行研究,举行专门会议。该安排的国际局先后几回向维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大会和国际知识产权大会提交了关于著名商标维护的《条款草案》和《联合抉择》,对著名商标的确定、著名商标的维护规模、与著名商标抵触的状况及域名与著名商标的维护作了一些详细的规则。这些文件关于著名商标立法的不断完善和著名商标维护的进一步加强有很大含义,特别是关于我国著名商标法令准则的树立和完善具有极其重要的参考价值。
3.我国著名商标维护的立法和实践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未就著名商标维护准则作出法令规则。我国著名商标准则的主要内容现在只要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发布的一个行政性部门规章《著名商标确定和办理暂行规则》。该规则对著名商标的界说、确定、特别维护等内容作了根本规则。从该暂行规则颁布实施到现在,商标局现已先后屡次确定著名商标,并在全国规模内展开了屡次著名商标维护举动,为我国著名商标法令准则的树立和完善奠定了根底。
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商标局作为我国的商标主管机关,依据国务院同意的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三定”计划以及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发布的《著名商标确定和办理暂行规则》,著名商标的确定与办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商标局。其他任何安排和个人不得确定或许采纳其他变相方法确定著名商标。
依据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令第56号发布的《著名商标确定和办理暂行规则》,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名誉并为大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这是现在我国商标法令法规中呈现的专一著名商标的法令含义上的界说。依照《著名商标确定和办理暂行规则》的要求,我国的著名商标应当契合三个条件,一是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名誉;二是为相关大众所熟知;三是有必要是注册商标。这一点同外国的立法有所不同。
为了确保著名商标确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著名商标确定和办理暂行规则》中要求,未经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商标局确定的,不得称其为“著名商标”。关于伪称著名商标,诈骗大众的,由行为地工商行政办理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能够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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