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法规定了哪些特殊条件下的收养?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15 13:13浏览量:2326

    特别条件下的收养是相对于一般条件下的收养而言的。收养法首要规则了一般条件下的收养。收养法在规则了上述一般条件下的收养的基础上,还规则了一些特别条件下的收养。如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收养孤儿和残疾儿童以及收养继子女等。之所以称他们是特别条件的收养,是因为他们不受某些一般收养条件的约束。
    关于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收养,《收养法》第7条规则,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能够不受下列约束:(一)生爸爸妈妈有特别困难无力抚育的子女。(二)无爱人的男性收养女人,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纪相差40周岁以上。(三)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
    关于孤儿和残疾儿童的收养,《收养法》第8条规则,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许社会福利组织抚育的查找不到生爸爸妈妈的弃婴和儿童,能够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约束。
    关于继子女的收养,《收养法》第14条规则,继父或许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爸爸妈妈的赞同,能够收养继子女,并不受下列约束:(一)生爸爸妈妈有特别困难无力抚育子女。(二)无子女,有抚育教育被收养人的才能,未患有在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三)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四)收养1名子女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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